轉讓股份. (1) 股份可藉普通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亦可藉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上述文書須由出讓人及受讓人簽立,或由他人代出讓人及受讓人簽立。
(2) 本公司不得就登記任何轉讓文書或其他關乎或影響股份的所有權的文件,收取費用。
(3) 本公司可保留任何經登記的轉讓文書。
(4) 在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作為某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前,出讓人仍是該股份的持有人。
轉讓股份. 在細則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書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書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以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
轉讓股份. 董事拒絕股份轉讓的權力
轉讓股份. 除非適用於特定基金的補充文件另有訂明,否則轉讓基金股份的程序載列如下。 所有股份轉讓須以任何一般或常用方式或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以書面轉讓方式進行,各轉讓方式均應說明轉讓人及承讓人的全名及地址。股份轉讓文據應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在承讓人的名稱就股份記入股份名冊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如於任何轉讓後,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持有價值未達到相關補充文件所載相關類別及/或基金的最低認購或持有水平,董事可拒絕登記該股份轉讓。在董事可能不時釐定的時間或期間,可暫停登記轉讓,惟不得於任何曆年暫停登記超過30日。除非轉讓文據正本及董事可能要求的有關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開戶表格)存放於行政管理人的註冊辦事處或董事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地方,連同董事可能合理要求可顯示轉讓人作出轉讓的權利及核實承讓人身份的其他證據,否則董事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該證據可包括關於建議承讓人是否美籍人士或為美籍人士或代表美籍人士行事的聲明。 如董事認為轉讓為不合法或導致或可能導致相關基金或其整體股東的重大行政不利情況或任何不利的監管、稅務或財務後果,董事將拒絕登記股份轉讓。 如承讓人為美籍人士或代表美籍人士行事,董事可拒絕登記股份轉讓。請參閱下文「美籍人士認購及轉讓至美籍人士」一節,以了解董事准許轉讓予美籍人士的情況詳情。 倘本公司並無接獲有關承讓人確認其並非愛爾蘭居民或確認其為豁免投資者的聲明,本公司將須就支付予承讓人的任何付款或就任何股份銷售、轉讓、註銷、贖回或其他付款扣減適當稅款,詳載於下文標題為「稅務」一節。
(a) 身為現有美籍股東的美籍人士或其代表購買股份或
(b) 向身為現有美籍股東的美籍人士轉讓股份:
(i) 該現有美籍股東為美籍人士,並為1940年法案及據其頒佈的規則所界定的「合資格買家」;
(ii) 該現有美籍股東為1933年法案下的 D 規例所界定的「認可投資者」;
(iii) 該現有美籍股東為適用CFTC 規例所界定的「合資格人士」;
(iv) 該現有美籍股東一般獲豁免繳交美國聯邦所得稅;
(v) 該購買或轉讓根據1933年法案或美國或任何美國州份的適用法律獲豁免登記,以及不會導致違反1933年法案或美國或任何美國州份的適用法律,並且符合任何美國州份的適用規定;
(vi) 合理預期該購買或轉讓不會導致本公司或任何基金須根據1940年法案登記;
(vii) 該購買或轉讓不會導致違反1934年法案,或致使本公司或任何基金須根據1934年法案登記;
(viii) 該購買或轉讓不會導致本公司或任何基金的資產構成須受ERISA 的Title I 或守則第4975章所規限的「計劃資產」;及
(ix) 該購買或轉讓不會導致對本公司(包括任何基金)或其整體股東的不利稅務、金錢、法律、監管或重大行政不利情況。 此外,如居於美國境外的美籍人士聲明其為一名非美籍人士的實益賬戶而作出申請,則董事可批准該美籍人士購買股份或向該美籍人士轉讓股份。身為美籍人士的每名股份申請人(包括有意承讓人)將須提供董事可能要求的有關陳述、保證或文件(包括律師意見),以確保董事於批准有關銷售或轉讓前已達到有關要求。董事須不時釐定可納入本公司的美籍人士數目。 如並未符合上述有關美籍人士進行投資的任何條件,董事有權拒絕股份申請或要求強制轉讓或贖回股份。 股份受到轉讓及轉售限制,不得於美國或向美籍人士轉讓或轉售,並且只可根據組織章程及細則以及基金章程的有關條款於美國或向美籍人士轉讓或轉售。投資者應注意,彼等或須無限期地承擔此投資的財務風險。
轉讓股份.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均可按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及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並可以親筆或,倘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以親筆或機印的簽名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有關文據的方式進行。
轉讓股份. 所有股份轉讓應以通常或普遍的書面形式進行,而每份轉讓表格應列明轉讓人及承讓人的全名及地址。股份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或轉讓人的代表簽署。轉讓人應被視作仍然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承讓人的姓名已就此加入股東名冊內為止。如轉讓人或承讓人因該項轉讓而持有少於上文所描述的最低首次投資額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上文所描述持有股份的限制,則董事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轉讓股份」章節。
轉讓股份. 文書規定股東可在遵守文書條文的情況下轉讓股份。 由於所有股份在中央結算系統持有,投資者有權使用聯交所印發的標準轉讓表格或董事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的書面文據(若轉讓人或承讓人屬結算行或其代名人,可親筆簽署或以機印簽署或其他方式簽署)轉讓其持有的股份。轉讓人將繼續被視作已轉讓股份的股東,直至承讓人的名稱納入所轉讓股份的股東登記冊內為止。每份轉讓文據須僅與單一項子基金有關。若所有股份均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結算及交收,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將作為唯一股東,為經香港結算公司准許納入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人士持有該等股份,且其賬戶當時將按照《香港結算公司一般規則》獲配發股份。
轉讓股份.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均可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並可以親筆或,倘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以親筆或機印的簽名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有關文據的方式進行。
轉讓股份. 轉讓本公司股份的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並由轉讓人或其代表及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在受讓人之名登錄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
轉讓股份. 在符合本章程細則的前提下,任何股東均可以通過簽署轉讓文件將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轉讓(轉讓文件可採用常見或通用的形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形式或董事會認可的任何其他形式),轉讓文件可以親筆簽字,或者如果出讓人或受讓人爲結算所或其指定人,則可以親筆簽字或採用機器印刷的簽字或採用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