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期限 样本条款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2 月 17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17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2 月 12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转股期限. 本次定向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限自相应债券满足解锁条件时起,至债券存续期终止日为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转股期限.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转股期限.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限自相应债券满足解锁条件时起,至债券存续期终止日为止。 (6) 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强制转股条款、提前回售条款 本次可转换债券不设定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和强制转股条款。 当交易对方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且仅有一次权利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决定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上市公司发出债券回售的书面通知,且书面通知一经发出无权撤回。 (7) 担保和评级事项 本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和评级事项。 (8)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9)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 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 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上市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0) 本次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方案符合相关规定 2014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 2014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2018 年 11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点公告,鼓励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试点公告认为: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 综上,本次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符合相关规定。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