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样本条款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与各项目公司分别签订之《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系指基金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指华泰资管、运营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签订之《华泰紫金江苏交控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就基设施项目的运营,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项目公司拟签署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定义与释义;基设施项目;陈述与保证;委任;运营管理服务内容;各方的 权利与义务;业务移交;管理监督;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预算;安全生产职 责;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支出、固定管理费与服务报酬;报告和告知;运营管理 机构的考核及更换;违约责任;协议终止;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 力;保密义务;其他。 本所认为,《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涵盖了《基设施基金指引》所规定的内容,并根据本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适当起草。《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证券投资基金法》《基设施基金指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协议当事人有效且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系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等相关方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就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为《华夏合肥高新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签订之《中航 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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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协议 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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