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條 款 样本条款

一 般 條 款. 7.1 客戶確認股票期權帳戶配對證券現金帳戶將不准沽出認購/認沽期權。 7.2 客戶提出請求後,銀河國際證券應向客戶提供 (i) 期權合約之產品細則及任何涵蓋該等期權合約之發行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及 (ii) 香港交易所之小冊子《理解股票期權(受其風險)》。 7.3 如銀河國際證券未能根據本合約履行期權合約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賞基金並遵照其不時修訂之條例索取賠償。 7.4 銀河國際證券將指定一位僱員主要負責客戶事務。該僱員的全名及適用法律要求之該僱員的牌照詳情將通知客戶。銀河國際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指定銀河國際證券的其他一位僱員替代首先提及之僱員,並且該替代將由銀河國際證券終論地決定的日子當日起生效。按本第7.4條款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將成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一 般 條 款. 下述風險披露聲明無法窮盡地指出所有風險和其他涉及的重大事項。本風險披露聲明 旨在告知客戶,在某些情形下有蒙受損失的重大風險。考慮到這些風險,客戶應當僅 在其理解即將簽訂的合約(和即將建立的合約關係)的性質以及其蒙受風險的程度之 前提下,才進行投資或交易。客戶應基於其經驗、財務狀況、資源、目標和其他情形,認真考慮是否適合進行有關的雙方交易。客戶在進行投資或交易前,應自行作出調查 研究。客戶宜在進行投資或交易前,另行徵得金融及專業諮詢意見。若客戶對本風險 披露聲明的任何內容或對有關投資或交易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存在任何不確定或不 理解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諮詢意見。 (i) 雙方交易不可轉讓,客戶可能無法將雙方交易終止或平倉。 (ii) 國泰君安外匯可能會不時向客戶提供有關投資、產品或市場的資訊,例如研究、報告、市場趨勢、投資分析、對選定公司的業績的評論或內部評級、資產、利率、匯率和/或指數。客戶理解並同意,該等資訊如未附有招攬或推薦書則僅供參考,且不應被解釋為對投資、產品或市場的認可或推薦。 (iii) 客戶向國泰君安外匯確認,其具有充足的知識和經驗,能夠評估其進行的每項雙方交易的利弊和風險;客戶能夠、已經並將能夠對其訂立的雙方交易或將投資的產品的利弊和風險作出自己的評估和決定。 (iv) 匯率可能劇烈波動。在客戶已“接受”某一顯示或報出的匯率,並且經國泰君安外匯其後再次確認之前,國泰君安外匯不因顯示或報出的匯率而受到約束。 (v) 過往業績不能預示未來業績。國泰君安外匯和 / 或其關聯機構提供的發售文件 或資料未經證監會和 / 或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審查。投資者宜謹慎對待有關發售。
一 般 條 款. 22.1 就本協議所提及的事項,以及有關賬戶的開立、維持及運作的事宜,本協議構成協議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及理解,並且取代協議雙方任何較早前表達或達成的聲明、協議或理解(不論是以口述、書面 或其他形式表達)。 22.2 本協議中、英文本均具法律效力。 22.3 在履行客戶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義務時,時間在一切方面是關鍵要素,尤其在指定時限內,向經紀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 22.4 除經紀獲得相反的明示書面指示外,按本協議條款的規定,經紀可將欠客戶的任何款項等額記賬於有關客戶帳戶而支付該等任何款項,詳情在本協議中規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該帳戶付款等同向客戶付款。 22.5 客戶就本協議應付的一切款項應不包括一切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如果法律規定須從 該等款項預扣任何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客戶應付的金額在必要的範圍內應予增加, 以確保在作出任何預扣後經紀於到期日收到相等於如無作出任何扣除其本應會收到和保留的淨額。 22.6 任何本協議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由於任何原因被視為無效,只會在該項無效之限制下,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內失去效力。該條文將會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從本協議分割出來,因而不會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亦不會影響該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 22.7 客戶特此宣布其已經閱讀依其選擇語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的本協議,理解本協議的條款及同意受該等條款約束。 22.8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經紀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客戶的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經紀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經紀本身的名義簽立任何文件或文書。 22.9 當客戶的交易指示在交易所自動對盤系統成功配對和執行時,印花稅將同時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 (下稱「交易所」)收取。如交易金額為外幣,印花稅將按交易金額以《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 訂 明的匯率折算為港幣的金額計算。 22.10 假如經紀因為違責而引致其該等顧客遭受金錢之損失時,該等顧客均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而成立之投資賠償基金索償,每投資者最高索償港幣 150,000 元。 22.11 投資者必須清楚所有經由交易所成交及被承認之證券買賣均須按交易所之規定繳納徵費,交易所已授權其所有交易所參與者代其收取是項費用, 有關之收費規則可在交易所網站查閱: xxxx://xxx.xxxx.xxx.xx/chi/market/sec_tradinfo/trancost_c.htm 22.12 所有協助或代表客戶之買賣均按照不時修訂之憲法、交易所規則、細則、交易所之習慣及用法、中 央結算及交易系統規則以及香港法律之有關規定所管制,交易所參與者及顧客同樣受制於上述規 定 , 有 關 之 交 易 規 則 可 透 過 交 易 所 網 站 查 閱 : xxxx://xxx.xxxx.xxx.xx/chi/market/sec_tradinfo/trancost_c.htm 22.13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所有受本公司托管之股票將會存放於本公司之合規存管處,作 妥善存管。
一 般 條 款. 本計劃的名稱為「智富」。為閣下提供多種投資工具的途徑。
一 般 條 款. 27.1 倘若本公司未根據本協議履行對客戶之責任,且客戶因此而蒙受金錢上之損失,則客戶將有權按根據證券條例設立之賠償基金(受不時予以訂定之條款所規範)提出索償。根據賠償基金,客戶索償之權利以證券條例規定之款額為限。 27.2 客戶謹此聲明,本公司已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向客戶提供下列資料﹕ (a) 本公司登記之期權交易參與類別;及 (b) 主要負責客戶事宜之期權主任或期權代表之全名及聯絡詳情。
一 般 條 款. 9.1 按照本協議規定作出的任何通知書(有關交易指示除外),必須以書面形式,並以親身或掛號郵件或傳真方式送與收取通知的一方;倘為 貴公司,則送於上列地址;倘為本公司,則送於「客戶資料表格」上所載的地址;或任何由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之其他地址。 9.2 有關在本協議上所產生的之任何事項上,時間將是要素。 9.3 貴公司有酌情決定權在發出書面通知本公司列出該等修訂、刪減、取代或增訂的情況下,修訂、刪減或取代本協議任何的條款或增訂本協議之條款,該等修改將被視為已包含入本協議內,除非本公司在該通知書發出 7 天內,以書面提出反對。 9.4 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在運作上不會消除、排除及限制在法律之下本公司之任何權利或 貴公司的任何責任。 9.5 本協議內的聲明、保證及承諾在本協議期間將被視為由本公司重覆作出。 9.6 本協議及所有交易均對本公司有有效及合法之約束力。 9.7 貴公司根據本協議的所有權利將適用於所有在交易中參與的經紀、代理人、交易所及結算公司。 9.8 對不活躍的帳戶, 貴公司保留徵收維持費的權利,該費用由 貴公司不時釐定。 9.9 倘本協議之任何條文被任何合的司法管轄權法院或監管機構或機關判定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項有關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判定只適用於該條文。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本協議將繼續獲得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並無載於本協議內一樣。 9.10 本公司除非獲得 貴公司書面批准,否則本公司不得將本協議下任何本公司之權利及/或義務轉讓予任何其他人士。
一 般 條 款. 5.1 提供予收款代理人的所有相關資料 5.2 提供予收款代理人的資料或批准 5.2.1 若收款代理人收到有衝突的資料、要求或說明,收款代理人須要求已提供或本應提供無衝突資料或要求的各方,於由收款代理人提出要求起計的五 (5) 個營業日內,提供準確一致的資料或要求,且收款代理人須據此延遲五 (5) 個營業日發佈有關的報表及付款。若相關各方未能於上述期間提供該等資料或要求及/或解決衝突,則收款代理人須發佈報表,說明在衝突得以解決之前,爭議金額將留存於收款賬戶中及/或推遲發佈報表及相關付款。一旦發生該等事件,收款代理人須立即通知各方。若收款代理人並無疏忽行為、故意的不當行為或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收款代理人無須就有關本第 5.2 條作出及/或執行的任何決定負責。 5.2.2 若收款代理人可能或將收到本協議各方中兩方或多方的聯合通知,而其中一方或多方已在其特定司法管轄區接受破產管理、被接管、被清盤或進入任何適用或同等的法律程序(「破產方」),則通知可由擬通知收款代理人的其他一方或各方 (但並非破產方)發出,但以破產方適用法律所允許者為限,此外,若一方必須由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接管人或被委任管理該方的資產或業務的其他外部破產管理人(統稱為「破產管理人」)代表,則破產管理人有權代表破產方,並代表破產方發出聯合說明及作出答覆。然而,若該破產管理人於收到索取通知的書面請求後十 (10) 個營業日內(時限會在交予破產管理人的通知中訂明),未代表破產方作出答覆,則破產管理人無法在所需的時期內作出答覆將意味著「視作接受」,其他各方可繼續行事而破產管理人無須參與其中。
一 般 條 款. 本補充條款屬客戶與中港通證券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及其他具約束力的安排的組成部分。中港通證券有權於任何時間對本補充條款的任何條款進行增加、修改或刪除。中港通證券會就本補充條款的任何重大更改通知客戶,雖然查看本補充條款的現行版本是客戶的責任。 倘若本補充條款的條文與本協議的有任何不符之處,以本補充條款的條文為準。 除非本補充條款內另有定義,否則所有大楷書寫的字詞應具有條款及條件內列明的意思。
一 般 條 款. 一般條款乃適用於所有類別之帳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一 般 條 款. 22.1 就本協議所產生的所有事宜而言,時間應被視為關鍵因素。 22.2 閣下同意及確認本公司於本協議內所述的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均有累積性,並附加於法律所規定以外的額外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 22.3 本協議內的每項條款均是個別的及獨立於其它條款的,倘若其中任何一項條款因任何方面已經或變成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減損。 22.4 本公司有權在其認為適當及無須知會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協議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或其需要履行的義務)出讓、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而轉予本公司認為合適之第三者或任何集團成員。 22.5 閣下無權在未經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作出預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協議下閣下所享有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出讓、轉移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 22.6 即使於任何情況下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所涵蓋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權力或特權,亦不足以構成放棄或阻止日後會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