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样本条款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7.1 不可抗力之範圍 7.1.1 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人行為、叛亂、革命、暴動、內戰、空難、恐怖活動; 7.1.2 因核子燃料或廢棄物燃燒或爆炸所生輻射或放射線汙染; 7.1.3 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水災、海嘯、閃電或任何自然力作用; 7.1.4 其他經本案協調委員會認定屬不可抗力者。 7.2 除外情事之範圍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36 10.1 定義 36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一、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天災、戰爭等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該事由之發生須非可歸責於雙方,亦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者,包括但不限於: 1. 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人行為、叛亂、革命、暴動、內戰、恐怖活動。 2. 因核子燃料或廢棄物燃燒或爆炸所生輻射或放射線污染。 3. 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水災、海嘯、閃電或任何自然力作用。 4. 不可歸責於乙方或其承包商所致罷工、勞工暴動或其他勞資糾紛,致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 5. 於施工過程中,發現依法應保護之古蹟或遺址,致對工程之進行或預訂之開始營運日產生影響者。 6. 用地具有環境污染情事,以致影響興建者。 7. 其他非經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不可抗拒事項,經協調委員會認定屬不可抗力者。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15.1 不可抗力範圍 15.1.1 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人行為、叛亂、革命、暴動、內戰、恐怖活動。 15.1.2 因核子燃料或廢棄物燃燒或爆炸所生輻射或放射線污染。 15.1.3 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水災、海嘯、閃電或任何自然力作用。 15.1.4 不可歸責於乙方或其承包商所致罷工、勞工暴動或其他勞資糾紛,致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 15.1.5 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公告之傳染病,致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 15.1.6 其他非甲乙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人力不可抗拒事項。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38 18.1 不可抗力 38 18.2 除外情事 38 18.3 通知與認定程序 38 18.4 認定後之效果 38 18.5 損害之減輕 39 18.6 恢復措施 39 18.7 終止契約 39 18.8 未受影響部分仍依約履行 39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38 5.1 不可抗力之範圍 38 5.2 除外情事之範圍 38 5.3 通知及認定程序 38 5.4 認定後之效果 38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5.1 不可抗力之範圍 5.1.1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類此之武力或暴力行為。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6.1 不可抗力之範圍 6.1.1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以政府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日起為依據)、豪雨、冰雹、龍捲風、雷電、洪水、暴風雪、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天外異物撞擊或類此之自然災害。 6.1.2 戰爭、內戰、侵略、外國敵對行為、軍事封鎖、叛亂、革命、暴動、鎮壓、 恐怖活動、種族迫害、海盜行為、刑事犯罪或類此之武力或暴力行為。 6.1.3 火災、爆炸或履約標的遭外力嚴重破壞。 6.1.4 毒氣、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污染事件,或瘟疫與重大傳染病。 6.1.5 於乙方興建之施工過程中,發現依法應予保護之古蹟或遺址。 6.1.6 其他經本案協調委員會認定者。 6.2 除外情事之範圍 6.2.1 法令變更。 6.2.2 其他經本案協調委員會認定者。 6.3 通知及認定程序 6.3.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或除外情事發生時,應於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時起 15 日內先行通知其他二方,並於通知後 30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及說明,將該事由及其影響範圍通知其他二方。 6.3.2 任何一方於收到其他二方依前項之通知後,三方應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 若就該事件之認定於書面通知後 90 日內無法達成協議者,應依本契約第 11 章爭議處理之約定辦理。 6.3.3 如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6.3.1 條約定期間通知其他二方者,視為放棄主張本條約定之權利。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第二十三條定義: 一、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件或狀態,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一部或 全部之履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