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样本条款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重组报告书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除重组报告书中已披露的信息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重组报告书》等公开信息、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日前 6 个月至《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自查期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重组报告书》等公开信息、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南化集团副总经理吴恒光配偶李迎春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李迎春 南化集团副总经理吴恒 光配偶 2020 年 9 月 3 日 3,500 - 3,500.00 2020 年 9 月 3 日 3,500 - 7,000.00 2020 年 9 月 4 日 - 7,000.00 - 李迎春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出具了声明及承诺函: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中国铁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曾与西部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所涉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北京城乡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所涉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北京城乡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所涉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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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金卫医疗 BVI 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在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拟认购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三胞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南京新百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曾于 2011 年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2011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胞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向三胞集团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15.15%、1.14%和 0.71%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为 60,916,1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0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购买资产,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28,016,327 股,根据交易双方初步商定的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公司本次拟向金卫医疗 BVI 发行不超过 134,336,378 股作为购买资产作价的一部分,同时向包括袁亚非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具体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及特定投资者认购数量而定。根据 32.98 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含配套融资) 三胞集团 259,251,567 31.31% 259,251,567 26.94% 259,251,567 23.34% 袁亚非 - - - - 30,321,407 2.73% 中森泰富 35,000,000 4.23% 35,000,000 3.64% 35,000,000 3.15% 上海金新实业有限 公司 59,311,956 7.16% 59,311,956 6.16% 59,311,956 5.34% 南京华美联合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 44,658,856 5.39% 44,658,856 4.64% 44,658,856 4.02% 南京商贸旅游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20,000 4.99% 41,320,000 4.29% 41,320,000 3.72% 金卫医疗BVI - - 134,336,378 13.96% 134,336,378 12.09% 配套融资投资者 - - - - 148,574,894 10.64% 其他股东(股权比 例<5%) 388,473,948 46.92% 388,473,948 40.37% 388,473,948 34.97%

  •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电话号码: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产品成立 (一)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时,产品成立。当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 公司治理 本基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信義誠実の義務 第1条 甲乙両者は、信義を重んじ、誠実に本契約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 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適用条件 動力を使用する需要で、次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する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