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主要为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对公司财务进行规范,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行为,合理利用资源。同时也对发行人的资产经营、投资、项目管理进行核算、分析、监督和考核,从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入 札 公 告 次のとおり一般競争入札に付します。本件は、競争参加資格確認のための証明書等(以下、「証明書等」という。)の提出、入札及び契約を電子調達システム(GEPS)で行う対象案件です。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资格性审查 条款序号 评标因素 评标标准 1
一般货物类 1、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