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 1、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6,850万元、8,500万元、9,700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0,550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2、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3、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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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业绩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 1、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6,850万元、8,500万元、9,700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0,550万元5.8.1 丙方承诺,目标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累积实现利润人民币 3060 万元,其中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分别实现的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20 万元和人民币 1240 万元,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累计实现的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600 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上述利润指经甲方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目标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政府补助、滞纳金及罚款除外)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5.8.2 补偿机制:
5.8.2.1 目标公司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中任一年度的实际利润以及 2020 年-2021 年度累积实现的实际利润不足 5.8.1 条承诺利润的 85%(不含本数),则丙方同意以现金形式对甲方进行补偿,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拟购买股权交易作价 - 前期已补偿金额 说明:业绩承诺期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3060 万元 拟购买股权交易作价:6000 万元
5.8.2.2 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累积总和超过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利润累计总和的 115%(含本数),超出部分回补丙方前期支付给甲方的累积补偿金额,回补金额计算方式:回补金额=前期累积补偿金额。
3、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5.8.3 奖励机制: 若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目标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总和超过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利润累计总和的 115%(含本数),且回补完丙方前期支付给甲方的累积补偿金额后的净利润总和仍超过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利润累计总和的 115%(含本数),甲方同意以现金形式对丙方进行超额业绩奖励,现金奖励计算方式: 超额业绩奖励=(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回补金额)×拟购买股权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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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增资协议
业绩承诺. 1、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6,850万元、8,500万元、9,700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0,550万元乙方、丙方就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以下简称为“现有业 务”)自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上市公司聘任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依据其所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及现行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专项审计确认后所计算出的业绩承诺期合并口径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如下: 现有业务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500 万元、4000 万元、4500 万元,三年合计不低于 12000 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免疑义,各方同意以上承诺净利润需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资产为基准,不含甲方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后,上市公司新增的对外投资项目或收购项目产生的盈亏。 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合计净利润的,乙 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间每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承诺年度净利润-上市公司经审计实现的年度净利润。乙方接到 甲方通知后,应将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现金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在 业绩承诺期满后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承诺合计净利润的,甲方同意在第四年六月底前 将乙方已进行现金补偿部分回拨给乙方。 如乙方资金不足未进行补偿的,由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处置后以现金补偿给甲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3、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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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转让协议
业绩承诺. 1、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6,850万元、8,500万元、9,700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0,550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6.1 乙方和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2021年-2023年三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经审计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合计不低于1.2亿元(以下简称“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如实际累计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低于上述业绩承诺的,乙方和丙方需对甲方受让标的股权的价格进行补偿。
2、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6.2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届满后,目标公司应安排经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进行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甲方、乙方和丙方应按照《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对目标公司相应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进行核算。乙方和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真实性。
3、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6.3 如果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以下简称 “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能达到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的,则乙方、丙方应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的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6.4 在按本协议第6.2条约定完成2023年当年度的扣非净利润核算后,如乙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第6.3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则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丙方履行补偿义务,乙方、丙方必须自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乙方、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乙方、丙方需就应付未付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丙方清偿完毕为止;同时,甲方还有权处置乙方、丙方或其控制的企业届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目标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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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业绩承诺. 1、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6,850万元、8,500万元、9,700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0,550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承诺期间 业绩承诺金额 2022 年度 筑闳建设与喜鼎建设的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1 亿元,且净利润合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0 元 2023 年度 筑闳建设与喜鼎建设的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净利润合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0 元 2024 年度 筑闳建设与喜鼎建设的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1 亿元,且净利润合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0 元
2、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a) 转让方承诺:在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子公司筑闳建设与喜鼎建设任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与净利润合计金额均不低于以下数值(“业绩承诺金额”)。
3、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b) 为避免歧义,本款前述“净利润”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前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前述业绩承诺金额是否达成应以收购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筑闳建设与喜鼎建设的审计结果确定。
(c) 若承诺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未达成,则收购方无义务支付第三期全部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54,491,982.79 元应作为转让方的补偿款。为免歧义,各方确认,转让方业绩承诺项下的补偿金额以第三期转让价款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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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转让协议
业绩承诺. 1、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6,850万元、8,500万元、9,700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0,550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2022 年 3 月,上海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阶段性的不利影响:首先,标的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张江,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标的公司总部员工配合落实疫情封控管理,不能进入实验场所,由于停工停产的影响,导致标的公司 2022 年上半年药学研究服务收入减少;其次,物流的停滞或延迟、出行的限制,使得标的公司部分产品无法按时交付,子公司药源启东也因总部研发人员的技术交接和研发物料转移受阻,推迟相应的生产计划,导致收入无法实现或延迟实现;最后,疫情封控时限的不确定性,导致标的公司商务人员与客户的商业拜访和谈判活动受到限制,业务拓展和新订单的获取受到一定影响。针对 2022 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不可抗力影响,并基于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在充分评估疫情对标的公司研发、生产活动、市场开 拓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情况下对原协议约定的 2022 年承诺业绩进行了变更,具体如下:XXXX XXXX(王元)、上海源盟以及启东源力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 1,500.00 万元(较原方案下调 500.00 万元)、2,600.00 万元、3,800.00 万元,三年累计不低于 7,900.00 万元。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以公司和 XXXX XXXX(王元)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同时剔除对标的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后计算的净利润为准。
2、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3、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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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