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与业绩奖励. 7.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应保持巴安水务业绩的稳定性,并承诺巴安水务股份转让完成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其余处同)不低于 2,000 万元,其后两个会计年度(2022 年-2023 年)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三年累计总净利润目标为不低于 1.6 亿元。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未完成或三年累计净利润未完成承诺净利润的,甲方需按如下条款向乙方进行补偿: 7.1.1 如巴安水务在三年承诺期间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当年业绩承诺目标,则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甲方应于每年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司如下: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可以为负,为负后即为增加补偿金额总数))×乙方在该承诺期当期期末(即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巴安水务在 2022 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 5,000 万元但不低于 4,500 万元,则乙方同意豁免甲方 2022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 7.1.2 如巴安水务净利润三年累计总和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三年累计净利润目标 1.6 亿元,则三年实际累积业绩与累计净利润目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累积目标未完成补偿金额=(2021-2023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 -2021-2023 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乙方在承诺期期末(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 7.2 本协议 7.5 条提及的股份质押同时作为业绩承诺履约保证,如甲方及经营团队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则实际业绩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优先以现金进行补足,如甲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不能全部支付补偿金额,则乙方在有权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后对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以补足补偿金额。若高于 1.6 亿元的,双方可依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如下: 7.2.1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0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1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当年承诺的净利润,下同)的 5%。 7.2.2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1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2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0%。 7.2.3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2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4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5%。 7.2.4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40%及以上,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20%。 7.3 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剔除因实施 7.2 条管理层业绩奖励金额的当期费用影响。 7.4 乙方承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不再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不再通过新增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控制。同时,乙方对现有同业竞争业务的消除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承诺。乙方尽力在山东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支持,使得巴安水务在混改后取得长足的发展。 7.5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部分股巴安水务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前述业绩承诺义务的担保,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应少于 2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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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cquisition Report, Acquisition Report Summary
业绩承诺与业绩奖励. 7.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应保持巴安水务业绩的稳定性,并承诺巴安水务股份转让完成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其余处同)不低于 2,000 万元,其后两个会计年度(2022 年-2023 年)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三年累计总净利润目标为不低于 1.6 亿元。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未完成或三年累计净利润未完成承诺净利润的,甲方需按如下条款向乙方进行补偿:
7.1.1 如巴安水务在三年承诺期间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当年业绩承诺目标,则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甲方应于每年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司如下: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可以为负,为负后即为增加补偿金额总数))×乙方在该承诺期当期期末(即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 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巴安水务在 2022 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 5,000 万元但不低于 4,500 万元,则乙方同意豁免甲方 2022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
7.1.2 如巴安水务净利润三年累计总和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三年累计净利润目标 1.6 亿元,则三年实际累积业绩与累计净利润目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累积目标未完成补偿金额=(2021亿元,则三年实际累积业绩与累计净利润目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累积目标未完成补偿金额=( 2021-2023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 -2021-2023 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乙方在承诺期期末(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
7.2 本协议 7.5 条提及的股份质押同时作为业绩承诺履约保证,如甲方及经营团队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则实际业绩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优先以现金进行补足,如甲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不能全部支付补偿金额,则乙方在有权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后对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以补足补偿金额。若高于 1.6 亿元的,双方可依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如下:
7.2.1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0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1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当年承诺的净利润,下同)的 5%。
7.2.2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1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2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0%。
7.2.3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2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4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5%。
7.2.4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40%及以上,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20%。
7.3 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剔除因实施 7.2 条管理层业绩奖励金额的当期费用影响。
7.4 乙方承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不再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不再通过新增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控制。同时,乙方对现有同业竞争业务的消除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承诺。乙方尽力在山东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支持,使得巴安水务在混改后取得长足的发展。
7.5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部分股巴安水务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前述业绩承诺义务的担保,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应少于 200 万股。乙方承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不再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不再通过新增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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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与业绩奖励. 7.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应保持巴安水务业绩的稳定性,并承诺巴安水务股份转让完成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其余处同)不低于 2,000 万元,其后两个会计年度(2022 年-2023 年)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三年累计总净利润目标为不低于 1.6 亿元。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未完成或三年累计净利润未完成承诺净利润的,甲方需按如下条款向乙方进行补偿:
7.1.1 如巴安水务在三年承诺期间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当年业绩承诺目标,则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甲方应于每年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司如下: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可以为负,为负后即为增加补偿金额总数))×乙方在该承诺期当期期末(即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巴安水务在 2022 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 5,000 万元但不低于 4,500 万元,则乙方同意豁免甲方 2022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
7.1.2 如巴安水务净利润三年累计总和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三年累计净利润目标 1.6 亿元,则三年实际累积业绩与累计净利润目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累积目标未完成补偿金额=(2021亿元,则三年实际累积业绩与累计净利润目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累积目标未完成补偿金额=( 2021-2023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 -2021-2023 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乙方在承诺期期末(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
7.2 本协议 7.5 条提及的股份质押同时作为业绩承诺履约保证,如甲方及经营团队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则实际业绩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优先以现金进行补足,如甲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不能全部支付补偿金额,则乙方在有权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后对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以补足补偿金额。若高于 1.6 亿元的,双方可依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如下:
7.2.1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0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1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当年承诺的净利润,下同)的 5%。
7.2.2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1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2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0%。
7.2.3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2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4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5%。
7.2.4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40%及以上,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20%。
7.3 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剔除因实施 7.2 条管理层业绩奖励金额的当期费用影响。
7.4 乙方承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不再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不再通过新增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控制。同时,乙方对现有同业竞争业务的消除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承诺。乙方尽力在山东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支持,使得巴安水务在混改后取得长足的发展。
7.5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部分股巴安水务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前述业绩承诺义务的担保,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应少于 2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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