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及合同签订. 29、 确定中标人
29.1 在中标结果公告期届满前,中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29.2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9.3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9.4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 中标通知书
30.1 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30.2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提供 2 份与网上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投标文件(含链接的所有扫描件)。
30.3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未中标人可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点击“投标人登录”进入业务系统,查询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及合同签订.
8.1. 中标人
1.1 根据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所谓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由评标小组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且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投标人。】
1.2 招标人人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关且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的,以报价低的中标人优先。
1.3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4 本项目选定唯一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定供货合同,由中标人供货,如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服务不及时等(招标人根据验收标准评定),招标人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8.2. 资格后审
8.2.1 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以及对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风险的其他因素。
8.2.2 招标人若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故意隐瞒公司不良信誉和财务状况,以及存在可能对合同圆满履行造成风险的其他因素等,则按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8.2.3 如果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不具备执行合同的能力,招标人将考虑按同样的程序审查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8.3. 中标通知书
8.3.1 中标通知书将于开标、评标结束后公示 1 个工作日,投标人如无异议由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出。
8.3.2 中标投标人应及时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签 订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中标及合同签订. 10.1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10.1.1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0.1.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
10.1.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 序确定中标投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投标人。
10.1.4 采购人原则上确定评标总得分最高,且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下一中标候选人为准备供应商,但不能依次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10.1.5 拟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拟中标公示届满后由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拟中标通知书,并按实际供货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做为正式中标或签订供货合同的凭据,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标及合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