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披露 样本条款

临时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将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以信函形式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 2、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 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 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 受托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 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 关联交易事项; 10、 收益分配事项; 11、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2、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3、 委托人指令权人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14、 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15、 中国银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披露. 本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发生因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重大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 受益人大会召开。 2、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 更换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 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 受托人、投资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 受托人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无需对下列第2款承担主动获知义务),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临时披露.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受托人应按照监管规范要求进行披露。
临时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将于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 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3、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 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5、 中国银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披露. 17.3.1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17.3.2 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 (2) 更换保管人; (3)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4)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政府机构的监管通知; (5) 受托人及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临时披露. 8.2.2.1 信托存续期间,根据届时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情况,可能出现需临时披露的信息。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披露对象披露;受托人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将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披露对象报告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8.2.2.2 需作出临时披露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8.2.2.2.1 造成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出现; 8.2.2.2.2 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 8.2.2.2.3 信托财产的投资产品发出重要事项报告之时; 8.2.2.2.4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 8.2.2.2.5 涉及信托财产的诉讼发生; 8.2.2.2.6 其他受托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 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 更换托管人; (3) 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 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 收益分配事项; (6)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0.5%(含)以上(参考净值除外); (7)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披露. 受托人应逐日盯市,并向委托人及保管银行提供信托计划前一日净值情况,当出现净值大幅变化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波动情况及原因。 在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逐日向委托人提供预警平仓数据及预警平仓处理情况;在信托计划强制平仓时,出现未能及时全部平仓的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每日提供信托计划具体持仓情况,直至信托计划全部变现。同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有权随时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持仓情况等。 若信托计划项下资产出现重大不利情况,受托人应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向委托人提供相应事项的专项说明。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发生因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重大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 受益人大会召开。 2、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 更换委托人代表、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 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6、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受到中国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 受托人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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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投标条款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 。 6.2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 。

  • 物理性爆炸 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 资料来源 IHS Markit

  •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 申請程序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 個人情報 個人情報の利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