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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违约 样本条款

乙方违约. 16.2.1 乙方违约的情形 乙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此处空白) 16.2.2 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乙方按投标报价中有关施工质量说明及承诺进行实施,乙方承诺确保本 工程按照上海市市安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备案制”标准进行评定验收一次性合 格率 100%;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乙 方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还应按 竣工结算价 2%赔偿甲方,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2) 总工期每延误壹日历天按投标人投标承诺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元/天进 行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 的工程款中扣抵。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3) 因乙方不按施工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 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 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如乙方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甲方有权责令其出 场、处罚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并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终止合 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无条 件同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 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工程保修金总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 金,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抵。 16.2.3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 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按实结算。
乙方违约.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且乙方投资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已缴交租赁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作退回,乙方并须赔偿甲方的所有实际经济损失: 1、 合同有效期内,在甲方并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2、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逾期 30 日(含节假日)未交租赁费的; 3、 乙方建设、经营生产期间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且不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4、 乙方违反土地用途、违法经营的;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宗地或整体物业转租给第三方; 6、 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累计达三个月的; 7、 乙方擅自将宗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相关的收益权作任何形式抵押、质押的; 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乙方违约. 如果因乙方原因出现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中约定内容执行。
乙方违约. 13.1.1 乙方所交付合同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3 %的违约金/次。 13.1.2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的,每逾期 5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 1 ‰的违约金,但累计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 %。如乙方逾期达 35 天或达到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如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限额的,乙方应以自有资金补偿。
乙方违约. 下列情形之一为乙方违约: 1) 因乙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 2) 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单次系统故障,视为服务未达标一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或等值服务赔偿)。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4) 乙方若存在服务不能及时响应等违约行为,乙方每次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1‰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任何应付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违约拥有索赔的权力。
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的情形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违约. 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提供贷款的。
乙方违约. 11.2.1 乙方未能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中 【5.1.1】、【5.1.2】、【5.2.2】、【5.3.2】 任一款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50 万违约金给甲方。 11.2.2 乙方未能实现经营指标中 5.4.2 条,上座率每降低 5%,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5 万元的罚金给甲方,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演出补贴中扣除。 11.2.3 乙方未能实现经营管理指标中 5.5.2 条,年平均票价高出约定票价部分的票房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演出补贴中扣除。 11.2.4 乙方如单方解除合同,每提前解除合同一年,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 11.2.5 乙方若违反 7.2.5 条,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演出补贴中扣除。 11.2.6 若乙方违反 7.2.8 条或 7.2.9 条的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以及惠州文化艺术中心的一切经济损失。 11.2.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及/或惠州文化艺术中心的所有损失。
乙方违约. 1、 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开始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投标承诺配置齐全所投入自有车辆、设备,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3 万元。若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开始执行之日起二个月内仍未配置齐全所投入自有车辆、设备,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开始执行之日起二个月内未按投标承诺要求配置项目组人员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同意更换,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每更换一人次扣除 2000 元违约金。 4、 乙方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1) 乙方放弃承包经营权; (2) 乙方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包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 乙方有纵容、煽动员工怠工、罢工等过激行为的; (4) 乙方有违反劳动法,损害工人劳动权益,情节恶劣或乙方漠视工人权益造成怠工、罢工的; (5) 乙方在协助甲方核实工作量弄虚作假; (6) 乙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例如超过 1 个月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 5、 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 切实履行与承包本项目有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如:工人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社保费用、遣散补偿费、福利费、税金、设施、设备完善、资产移交等事项的处理。 (2) 落实好交接过度期的各项工作,确保各工作项目运转正常,并顺利交接,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安排,未能落实好交接工作的,乙方需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