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期 样本条款

工期延期. 4.1.4.1 工期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1) 委托方原因; (2) 不可抗力 (3) 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期顺延。 4.1.4.2 发生工期延期,委托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 7.2.2 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标准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同时受托方有权就因工期延期对受托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
工期延期. 若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总建设期超过 2.5 年时,合作期年限不调整,运营期(收费期)相应缩短,相应年度运营补贴额按比例减少;实际总建设期小于 2.5 年时,运营期保持 15 年不调整的情况下提前开始。若非因乙方或项目公 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运营期保持 15 年不调整;如逾期不足一年,建设期相应顺延,计算建设期利息时必须计入逾期时间。非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一年(含 1 年)的,由双方届时协商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支付。
工期延期. 13.1 出现下列情况时,工期可以顺延: 13.1.1 遇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的。甲乙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为: (1) 平均风力 8 级以上的大风; (2) 3 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 以上的暴雨; (3) 37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日气; (4) 其它:按法律规定。 13.1.2 因重大工程变更等甲方因素影响造成工程连续停工的。 13.2 除 11.1 款约定情形外,工期不因任何其他因素影响而予以延期。 13.3 乙方应在影响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工期延期申请,经甲方现场核准,可按实际停工的天数顺延工期。乙方未在本款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即便甲方签收了乙方逾期提交的延期申请),均视为工期无需延期。
工期延期. 自 至 当初 令和2年11月19日 → 令和3年3月10日 変更 令和2年11月19日 → 令和3年3月19日 変 更 理 由 ①:現場着手後、道路脇の法面に繁茂している雑草・伐木を伐採したところ、法面の土砂が大きく道路側に張り出していることが判明し、H鋼土留めの延長および高さを変更する必要が生じたため、変更するものです。
工期延期. 工期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工期延期. 27.2.1 工期延期的提出与批准 (1) 由于下列任一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a. 发生不可抗力; b.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c.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征地拆迁滞后、重大设计变更,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的。 (2) 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书面通知和延误事件发生的充分证据,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b. 乙方应向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c. 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乙方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均不予批准。 27.2.2 决定延长期限 (1) 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 第 27.2.1 项约定所发 通知的 30 日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长,并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决定乙方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 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7.2.3 延期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责任。
工期延期. 階天井裏の隠ぺい配管を、撤去新設の追加工事を行ったため。損害金の有無:無(受注者の責めによらな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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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期和进度 42 7.1 施工组织设计 42 7.2 施工进度计划 4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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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七 この項(この号を除く の規定により一般競争に参加できないこととされている者を契約の締結又は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り、代理人、支配人その他の使用人として使用したとき。

  •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