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收. 5.1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當交銀國際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後,視乎情況,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的交付或記入保 證金戶口貸方,付款予交銀國際,或就售出證券的支付款項,交付賣出的證券。
5.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5.1 條在到期交收日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交銀國際,交銀國際於此獲授權:
5.2.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買入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交銀國際之責任;或者
5.2.2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售出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交銀國際之責任。
5.3 客戶於此確認,客戶必須負責交銀國際關於與客戶未能按第 5.1 條規定在到期交收日履行責任有關的交銀國際所承擔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費用、開支、賠償或其他責任。
交 收. 3.1 閣下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以令本行可以及時的方式根據有關交易所、清算所及埸外交易市場的要求進行交收及交付證券或其他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適時繳付合適的款項及/或交付證券或其他資產予本行以便完成交收及交付程序。
3.2 倘若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守則及市場慣例,貸記予閣下的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須予以冲銷,則本行有權將其予以冲銷。
3.3 當閣下於任何本行為或與閣下進行的交易的交收期限屆滿,但閣下却未能履行交收責任時,本行有權於給予閣下3天的事先通知或由本行絕對酌情指定的通知後,採取所有必須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按本行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價格及方式取消、結清、終止或冲銷所有或任何交易或其他事項(毋須為虧損或價格的減少而負責)。同時,本行可進行或不進行其他交易或事項(包括運用為閣下持有的款項)以減低或清除閣下已許諾的任何交易、持倉量或承擔下的責任。上述行動衍生的費用均由閣下負責。
3.4 閣下所有於投資服務項下的交易均須通過常設結算賬戶或其他由本行絕對酌情指定的賬戶進行結算。
交 收. 6.1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當中港通證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後,視乎情況,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的交付或記入保證金戶口貸方,付款予中港通證券,或就售出證券的支付款項,交付賣出的證券。
6.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6.1 條在到期交收日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中港通證券,中港通證券於此獲授權:
6.2.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買入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之責任;或者
6.2.2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售出之證券,以履行客戶對中港通證券之責任。
6.3 客戶於此確認,客戶必須負責中港通證券關於與客戶未能按第 6.1 條規定在到期交收日履行責任有關的中港通證券所承擔的任何損失、費用及開支。
6.4 購入證券指示一經接收,中港通證券會在戶口存有的現金結餘中撥出由中港通證券按酌情決定評估為足夠的款額,以作為購入證券的全數價值及所有交易費用的現金補敷。
6.5 若戶口中存有的現金結餘不足,中港通證券並無責任執行或回應該指示或就此事實知會客戶。
6.6 客戶確認是客戶的全責,在向中港通證券發出任何購買證券指示前,確保戶口中存有足夠的現金結餘以支付所有購買證券連同交易費用。
6.7 中港通證券可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獲授權將客戶戶口內持有的任何款項兌換成任何外幣,用於結算任何交易,及/或向中港通證券支付的任何到期款項。為免生疑問,因任何外匯匯率波動產生的利潤或損失的風險將由客戶來完全承擔,中港通證券將從戶口中扣除所有相關的費用與支出。
交 收. 32.1 客戶於本公司可能認為必須以根據有關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規定作出交付或付款的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提供證券、合約或商品,以交付出售,或向本公司提供資金,以供支付買入的證券、合約或商品。除非另行協定或倘本公司現已代表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交收交易,客戶將於本公司就有關交易可能知會客戶的時間前:
(a) 向本公司支付或提供已過戶資金,或以交收交易所需的可交付形式向本公司交付證券、合約或商品;或
(b) 確保本公司將於適用交收日期或本公司就交收交易可能知會客戶的時間接獲已過戶資金或可交付證券、合約或商品;或
(c) 支付或向本公司提供交收該交易相等金額的資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數量。
32.2 倘客戶未能遵守上文第 32.1 條,就交收任何交易,本公司在不損害本公司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及毋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或徵得同意的情況下,有權全權酌情:
(a) 就買入或認購證券、合約或商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價格,賣出或轉讓該交易所涉證券、合約或商品及/或賣出或轉讓任何帳戶中的任何其他證券、合約或商品以履行客戶的交收義務,並於任何帳戶收取或扣除任何相關成本、費用及開支;或
(b) 就賣出證券、合約或商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價格,借入及/或買入相 等於該交易所涉證券、合約或商品的證券、合約或商品以履行客戶的交收義務;而在上文第 32.1 條以外或作為替代,對本協議下的合併及抵銷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享有追索權。
32.3 儘管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有所規定,本公司有權拒絕:
(a) 執行任何買入證券、合約或商品的指示,除非客戶已向本公司提供已過戶資金,而本公司認為金額足以結清有關買入交易的相關買入價、費用及開支;或
(b) 執行任何賣出證券、合約或商品的指示,除非客戶已向本公司存入有關證券、合約或商品以供交收該賣出交易。
32.4 客戶以全面彌償基準就有關根據載於此的第 32.2 條買入及/或賣出證券、合約或商品對損失導致的任何虧絀及本公司產生的任何成本、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成本)負責。
32.5 為方便客戶到期完成交收,本公司可全權酌情向客戶借出證券、合約或商品或為客戶借入證券、合約或商品以交收客戶的賣出指示。本公司亦可按其不可推翻地決定的條款,代表客戶或為客戶利益訂立證券、合約或商品貸款安排,不論以本公司、其聯屬人或其他名義。客戶應彌償本公司及其聯屬人根據證券借貸安排所需的任何保證金、擔保、證券、合約或商品或抵押品維持及開支。本公司不保證或擔保該等沽空安排的可用性或持續可用性。
交 收. 2.1 為免生疑,此等特別條款概無內容使本公司有義務向客戶授予或維持任何保證金或信貸融資。
交 收. 2.1 除非另行協定,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表客戶訂立買入或賣出證券交易-保證金,客戶將於到期交收日(或本公司可能知會的其他時間)及於該地點向本公司作出付款,從而交付已買入證券或於客戶的保證金帳戶進帳、或以貨銀兩訖的方式向本公司交付完整所有權的證券(視乎情況而定)。
交 收. 3.1 就每宗有關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經紀已經代客戶持有足以用作交收的現金或證券,否則,客戶須於交易所/結算所規定的結算到期日或經紀已經就有關交易通知客戶的交收時限前(不管口頭或書面):
(A) 支付經紀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證券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經紀;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經紀已經收到此資金或證券。
3.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3.1 條在到期時限前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經紀,經紀於此獲授權:
(A)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購入之證券;及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此等出售之證券,以完成有關交易。
3.3 客戶於此確認,由於客戶未能按第 3.1 條規定在到期時限前履行責任而導致經紀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戶必須就此向經紀負責。
3.4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經紀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客戶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經紀負責。
3.5 在不損害經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的情況下,經紀獲授權處置,不時經紀由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持有的證劵或證劵抵押品(經紀絕對有權決定處置那一類證劵及證券抵押品及有關數量),以履行客戶對經紀或其他第三人負有的法律責任。
3.6 在不損害經紀獲授予的其他權利和授權,客戶謹此授權經紀可將其按本協議為客戶買賣證券所產生的應收款項與應付款項互相抵銷,並且授權經紀出售客戶的證券以償付客戶欠經紀的款項。就此,經紀可以滾存餘額形式記錄有關賬戶中的有關交易款項。
3.7 客戶確認和同意經紀可委任其他人士作為其代理人(“收數代理人”)負責追收客戶根據本協議欠下 經紀的款項,且客戶須承擔所有經紀每次因此而須支付的費用及開支。再者,客戶承認及同意經紀 確實有權在任何情況下為此而向收數代理人披露客戶的私人資料。
交 收. 8.1 交收日: 客戶在有關交易所或其他市場指定之到期交收日及地點, 就買入之證券付款予本公司, 或送交賣出之證券。
交 收. 5.1 有關臨近到期之非 LME 未平倉合約,如屬多單持有者,客戶須於首次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較早者的前一個工作日,如屬空單持有者,即須於最後交易日前一個工作日,指示直達作出平倉,或交直達根據該等合約時所需之所有款項、證券、財務票據、文件及其它財產,以便能夠根據交易所或結算公司之規則辦理交收手續,否則直達可毋須事前發出通知,執行依照其認為適合之辦法及條款代本客戶等辦理將有關合約平倉、結算或交收手續。LME 未平倉合約之交收需依照附表Ⅱ“LME 電子交易須知”中 LME合約交割款項執行。
5.2 凡客戶根據期權合約持有短倉及該期權獲得行使,客戶須在接獲要求後以現金向直達支付須支付的交收款項或依據該期權合約的條款接收或交付有關商品或該期權合約的標的物。
5.3 在遵守本協議條文之大前提下,直達並無任何責任在有關截止日期或之前,代表客戶遞交任何指示,除非客戶有特定指示。
5.4 直達依照客戶指示出售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時,如因客戶未能夠交付此等商品或財產,以致直達無法向買主交貨時,遇此情況,客戶授權直達借入所需之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以完成交收手續;若因此而引致直達虧損,或須付出溢價,又或因直達未能借入已出售之商品或其他財產而蒙受損失,客戶茲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交 收. 12.1 客戶同意,為其帳戶進行的每一筆交易均意指該筆交易按交易條款實際完成,包括任何衍生工具的交貨或接收以及相應的付款。 儘管如此,並根據以下第12.4條的規定,就客戶帳戶中留存至到期日準備結算交收的任何未平倉合約而言,如果按照有關交易所的規則或慣例,此類未平倉合約的買方和賣方的未履行債務僅按價差進行現金結算,則無論國泰君安期貨還是客戶均無須在到期日提取衍生工具相關商品,而只需在到期日將相應的價差支付予對方即可將未平倉合約予以結算或平倉。 客戶應採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國泰君安期貨能夠按照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公司的規則,條例和要求對客戶帳戶執行的任何交易進行及時的清算。
12.2 在符合本協議條款以及相關交易所和/或結算公司的規則,條例和要求的情況下,客戶可以在其帳戶中任何衍生工具合約或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國泰君安期貨平倉,或如果是期權合約,行使 (在可能的情況下) 相應的對開期權合約。 任何因平倉或交易或行使期權合約而產生的客戶對國泰君安期貨的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期貨對相關交易所和/或結算公司和/或國泰君安期貨的經紀人或代理人的任何應付款)應在平倉或期權行使後立刻付予國泰君安期貨。
12.3 為了按帳戶內的期權合約行使期權,客戶應在國泰君安期貨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的限期內,且在期權賣方或相關的交易所或結算公司 (無論何者規定最早的截止日期) 規定的提出行使指令的截止日期的時間限制之前向國泰君安期貨遞交行使期權的通知 (應符合期權合約交易所在的相關交易所的規則和條例)。 除非有關交易所有所規定或國泰君安期貨與客戶有所協議,述明一張期權合約的買賣雙方的未履行責任只可以根據價格或價值的差別以現金結算方式加以結算,否則客戶所作出的行使通知只可在配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有效:
(a) 如屬認沽期權,須交付標的商品或所有權文件;及
(b) 如屬認購期權,須有充足的即時可動用的資金以接收該項商品。 除非獲得客戶的特別授權及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否則國泰君安期貨無任何責任在適用於該期權合約的行使最後期限之前替客戶提交就任何期權合約的任何行使通知書。
12.4 如果國泰君安期貨或代理經紀(視情況而定)不論何種理由而未能依照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及規例及 /或任何適用法律,在到期支付或交付日期就國泰君安期貨代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收到所有或部份其到期須支付予客戶的款項,或未能收到所有或部份其到期須交付予客戶就有關合約所指的商品 (不論有關的支付或交付是應由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則國泰君安期貨因此類交易而須對客戶付款或交付商品的義務將因此僅限於向客戶支付或交付國泰君安期貨實際收到或接受的款項金額或商品數量。
12.5 在發生以上12.4條所提到的相關交易所,結算公司,其他經紀商和/或其他人未能就客戶帳戶中實施的交易向客戶支付款項或交付任何數量的任何商品的事項時,國泰君安期貨可自行決定 (但無義務) 按客戶的任何指令對上述相關交易所,結算公司,其他經紀商和/或其他人採取任何方式的行動,只要在國泰君安期貨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客戶完全補償或按國泰君安期貨要求使其免於任何因採取此類行動而導致的所有成本,索賠,要求,損害,費用和支出。
12.6 凡客戶根據期權合約持有短倉及該期權獲得行使 (或在期滿或其他情況下被視為已行使),客戶須在接獲要求後以現金向國泰君安期貨支付客戶須支付的交收款項或依據該期權合約的條款接收或交付 (視情況而定)有關商品或該期權合約的標的物。
12.7 由國泰君安期貨的獲授權簽署人簽署的結單或確認書中所述任何衍生工具合約的訂立或平倉價格或價值,或任何貨幣兌換中所採用的兌換率,或客戶在任何特定時間欠國泰君安期貨的數額,在沒有任何明顯的錯誤的情況下將對客戶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