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价的支付.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款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并分期支付。
交易对价的支付. 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景谷林业本次交易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1) 在《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生效、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景谷林业应当向京保基金、技改基金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向崔会军、王兰存支付
交易对价的支付. 交易对价分为三次支付,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1、 第一阶段付款:在乙方将目标公司设立完成,并向商标局正式递交将“好礼客”、“早宜点”商标转让给目标公司的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其中:向王勇支付定金人民币 375 万元;向王竹林 支付定金人民币 50 万元,向丁剑锋支付定金人民币 50 万元,向陈向军支付定金 人民币 25 万元;
2、 第二阶段付款: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根据对目标公司的估值和收购股权比例,甲方于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若有)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交易对价的 80%(含已支付的定金);
3、 第三阶段付款:完成目标公司相应收购股权及增资(若有)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即交易对价的 20%。
交易对价的支付. 上市公司代表其与控股子公司点甲创投组成的联合体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1,500.00 万元,在增资协议生效后直接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付至上海 CA 指定银行账户。上市公司将在增资协议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合计16,902.55 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上海 CA 指定银行账户。
交易对价的支付. 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协议第 1 条和第 2 条的约定,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应当:
(i) 于本协议签署后的 7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
(ii) 于交割日,向转让方支付剩余交易对价。
交易对价的支付. 4.1 各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进度如下:
(1) 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丙方依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已向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金,直接转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一期 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5,000 万元;
(2)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7,000 万元;若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向甲方足额支付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第一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3) 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标的股权转 让价款,即人民币 5,000 万元;
(4) 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四期标的股权转 让价款,即人民币 3,952.7184 万元,届时乙方累计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本协议交易总价款的 90%;
(5) 甲方应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协调完成“岳市国用(2014)第 0000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属地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的全部租户搬迁事宜。待前述搬迁事宜完成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五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2,328.0798 万元。
4.2 各方同意,上述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均应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4.3 若乙方无法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各期股权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交易对价的支付. 受限于本协议第 5.1(c)条之规定,监管账户中的交易对价应按如下规定解付至相关一方:
(a) 双方在交割日之时确认交易对价的最终金额且无异议的,应在交割日后两(2)个营业日内共同向监管银行发出资金解付的指令,将监管账户中等于交易对价最终金额的资金及其在交割日当日及之后产生的任何利息解付至出售方届时指定的出售方银行账户。
(b) 双方在交割日之时对交易对价的最终金额有异议的,应在交割日后两
交易对价的支付. (1) 协议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前,广州嘉合向公司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50.00%,即 4,500.00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
(2) 协议双方同意,自交割日起满 6 个月前,广州嘉合向公司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50.00%,即 4,500.00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
(3) 协议双方同意,上述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或沃森生物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交易对价的支付. 4.1 根据本协议第 2.2 项约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为 180,000 万元,均以现金支付。
4.2 乙方所获交易对价,由冠昊生物按以下方式支付:
4.2.1 在冠昊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且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冠昊生物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 140,000 万元;
4.2.2 为保证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在冠昊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且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冠昊生物将交易对价 40,000 万元支付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该资金监管账户由冠昊生物、乙方共同管理,监管资金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在惠迪森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前以及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承诺切实履行之前,除非经冠昊生物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将监管资金划出。若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乙方应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代丙方向冠昊生物支付补偿金。利润承诺期届满后,如冠昊生物足额收取了业绩承诺补偿金(若有),则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再由双方共同管理,全部归乙方所有及支配。
4.3 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乙方负有向冠昊生物的赔偿义务或违约责任的,冠昊生物向乙方支付上述交易对价前可先扣除赔偿金额或违约金,余额在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予乙方。
交易对价的支付. 均胜电子及普瑞控股应分别支付收购对价的 50%。 收购对价应在满足所有交割条件且卖方已向买方发送满足交割条件的书面信息的当月最后一天到期应付;或者,如果交付条件在某个月月底前少于 10 个营业日内已经满足或被放弃,收购对价在下个月的最后一天到期应付,并且在每一种情况下,如果某个月的月底不是营业日,则收购对价在该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或在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日期到期应付。如果所有交割条件已经满足或被放弃后至付款日期超过 10 个营业日,买方应按收购对价以年息 4%的利率向卖方支付超出期间的利息,直至付款日期。上述利息应与收购对价同时到期应付。 收购对价应通过电汇的方式支付。任何与电汇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应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