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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样本条款

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Leopard 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Leopard 是Project Leopard IntermediateCo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而 Project Leopard IntermediateCo Limited 为Project Leopard TopCo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 Project Leopard TopCo Limited 为 Xxxxx Xxxxx Fund XI, L.P.的全资子公司, Xxxxx Xxxxx Fund XI, L.P. 的普通合伙人为 Xxxxx Xxxxx Partners XI, L.P.,而 Xxxxx Xxxxx Partners XI, L.P.的普通合伙人为 Xxxxx Xxxxx, LLC。 Xxxxx Xxxxx, LLC 的前身是1980 年由Xx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 成立的 Golder Xxxxx Xxxxxxx Rauner 投资公司。1998 年该公司拆分为 GTCR Golder Rauner 和 Xxxxx Xxxxxxx Equity Partners (TCEP),TCEP 后更名为 Xxxxx Xxxxxxx Xxxxx。2008 年,Xxxxx Xxxxxxx 离开公司,公司正式变更为 Thoma, Bravo LLC。
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摘要出具之日,iTalk Holdings 股权结构如下:
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根据交易对方的确认,TRIMET SE 持有交易对方100%股权,拥有TRIMET 100%投票权,交易对方股权结构如下: HPS Familienstiftung Kaxxx Xxxxxxxx Maxxxx Xxxxxxxx Joxxxxx Xxxxxxxx Phxxxxx Xxxxxxxx 100% TRIMET Automotive Holding GmbH HPS Familienstiftung为基金,根据交易对方确认,该基金的受益人为Kaxxx Xxxxxxxx 及其子女。
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根据境外律师 Clifford Chance LLP 出具的法律审查报告,Xxxxxx Xxxxx GmbH 持有交易对方 100%股权。 根据交易对方确认,截至 2017 年 6 月交易对方股权结构如下: 普通合伙人: Xxxxx Xxxxxxxxxx, Dr.Xxxxxxxx Xxxxxxx 有限合伙人: 八个自然人,包括 Dr.Xxxxxxx Xxxxxx, Dr Xxxxxxxxx Xxxx 等
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通用电气股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普通股的股东仅为The Vanguard Group 和BlackRock, Inc.两家,前十大股东均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情况如下: 1 The Vanguard Group, Inc. 机构投资者 551,705,886 5.9% 2 BlackRock, Inc. (NYSE:BLK) 机构投资者 530,109,104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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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结构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25%。

  • 株式の引受け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

  •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 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 。 6.2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鲜章)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见 (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 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2)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 违约条款 (1) 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甲方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2) 其他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