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提前终止 样本条款

产品提前终止. 若遇市场剧烈波动、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结构性存款正常运行时,南京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非经南京银行同意的,本产品到期之前不支持客户提前终止。
产品提前终止. (一)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本销售代码对应的所有产品份额: 1. 当本理财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当部分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该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其余份额不受影 响; 2.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客户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 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及银行网站(xxx.xxxxx.xxx)进行公示。提前终止日后将客户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客户理财账户,划付信息以网站公告或网点公布为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产品提前终止. 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下述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产品: (一) 本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业务发展认为本产品不适合继续运作。
产品提前终止. 1. 提前终止原因 2. 提前终止公告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含)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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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

  •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 现场踏勘 8.1 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8.2 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8.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内部控制 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 现场踏勘(如有) 10.1 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0.2 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10.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 一般要求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 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4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5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6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7 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9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历史沿革 1、 上海创开的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2014 年 4 月 25 日,上海创开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完成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注册号为 310104000574958。 上海创开设立时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50 2 上海闪亚会务服务中心 货币 10.00 50 (2) 股权转让 2014 年 6 月 28 日,上海闪亚会务服务中心与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闪亚会务服务中心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5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50 2 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50 2014 年 7 月 17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3) 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 2 日,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张红兵、朱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中帛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50%的股权转让给张红兵,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45%的股权转让给张红兵,上海伟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 5%的股权转让给朱小平。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张红兵 货币 19.00 95 2 朱小平 货币 1.00 5 2016 年 1 月 7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4) 股权转让 前次交易属于跨境并购项目,为顺利推进前次交易,吴宇昌及杨勇剑决定收购上海创开,并将其作为收购资产包的特殊目的公司。 2017 年 4 月 8 日,张红兵、朱小平与吴宇昌、杨勇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红兵、朱小平将其持有的上海创开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吴宇昌、杨勇剑。吴宇昌自张红兵处受让上海创开 95%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9.50 万元;吴宇昌自朱小平处受让上海创开 4%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0.4 万元;杨勇剑自朱小平处受让上海创开 1%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0.1 万元。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宇昌 货币 19.80 99 2 杨勇剑 货币 0.20 1 2017 年 4 月 13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5) 增资 2017 年 4 月 13 日,上海创开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将上海创开的注册 资本由 20 万元增至 18 亿元。 2017 年 4 月 14 日,上海创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创开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宇昌 货币 178,200.00 99 2 杨勇剑 货币 1,800.00 1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海创开 18 亿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

  • 评审方法及标准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