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及機具管制 样本条款

人員及機具管制.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 非法外籍勞工。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第 2.2 點辦理報備)。 2.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1.4 未依第 2.4 點登記之人員(第 2.4 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學校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0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學校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2.3.1 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 2.3.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 2.2 點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2.3.3 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2.3.4 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工進場施工。
人員及機具管制. 1.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1.1.1 非法外籍勞工。 1.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第1.2點辦理報備)。 1.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1.1.4 未依第1.4點登記之人員(第1.4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1.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13條第3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如臺北職安卡)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1.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1.3.1 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 1.3.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1.2點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1.3.3 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1.3.4 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工進場施工。 1.4 □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工程司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 /工程司得隨時抽查。 1.5 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6 廠商使用以下車輛,應裝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109年1月1日起應依前開規則辦理) □總重量逾 3.5 公噸之貨車。 □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 20 公噸以上之貨車(包括聯結車)。
人員及機具管制. 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1. 非法外籍勞工。 2. 未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應依第 2.2 點辦理報備)。 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4. 未依第 2.4 點登記之人員(第 2.4 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 非法外籍勞工。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第 2.2 點辦理報備)。 2.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1.4 未依第 2.4 點登記之人員(第 2.4 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學校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4 條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學校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