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与付款 样本条款

价格与付款. 6.1 供应商有权在合同、采购订单或相关变更订单(如有)中确定的日期收到合同价格的付款。对于按时间进行的工作,价格应根据合同或采购订单中规定的费率确定。如果没有就费率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供应商对其他客户和类似工作适用的费率。合同价格及其任何部分不包括关税、预扣税、增值税、销售税或类似税费,该等税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增加到任何账单上。 6.2 除非合同或任何相关变更订单中另有约定, a) 款项应在供应商开具账单之日起三十(30)天内到期并支付, b) 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按以下方式开具进度付款账单:在生效日期后五(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所报备货期过半后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预定交货日期后四十五(4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以及 c) 按时间计算的价格付款可每两周开具一次账单,或在供应范围完成后开具账单,以先到者为准。 6.3 如果买方不遵守约定的付款日期,无论在判决前还是判 决后,供应商都有权在没有发出明确付款提示的情况下,对逾期款项从到期日起至支付逾期款项止,按年化 6% 的利率逐日计收违约利息。 6.4 在任何逾期付款期间,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供应商保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停履行其所有义务和责任的权利,直至未付和逾期账单全部付清。在支付到期账单后,交货期和任何其他受影响的期限应相应调整。如果任何账单超过六(6)个月仍未支付,供应商应有权根据第 14 条将相关采购订单视为被买方取消。供应商应有权获得对其费用和损失的全额赔偿,包括任何法律费用和因未交付供应范围的销售收入减少而产生的损失。 6.5 如果买方和供应商同意由买方以供应商为受益人开具信 用证,则该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可展期的,并由供 应商指定的银行保兑;如果没有指定,则由供应商住所 国的一流银行保兑。该等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应根据供应 商出示的账单以及提单、空运单或仓单(以适用者为准)或双方约定的任何文件后见票即付。 6.6 如果在报价单日期后,由于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命令、条例或细则的颁布或修订,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和/或履行时间增加,则增加的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日期相应调整。 6.7 买方无权抵消任何到期金额,无论是否到期或经供应商确认。
价格与付款. 2.1.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根据合同规定执行,未经 L&B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动。 2.2.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合同中的所有价格均不包括任何适用的增值税,但应包括所有包装、运输、交付、保险成本和费用或其他费用,此类费用均应符合合同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规格。 2.3. 卖方应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或交付后向 L&B 开具发票。发票的支付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所有发票都应在 L&B 收到发票后六十 (60) 天内支付。 2.4. L&B 有权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款项中冲抵应向卖方收取的任何应收款项。
价格与付款. 5.1 订单中规定的价格具有约束力。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所有价格均为完税后交货 (DDP)价格(根据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包含包装)。显示的价格均为净价格;法定税应在开具发票时每笔另行在发票中收取。 5.2 供应商的发票应注明采购订单信息(包括采购订单编号、采购订单日期、数量和价格),每个单个项目(批次)的编号以及发货单编号。否则,将因无法处理,而被视为未收到。 发票副本或复印件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标记。 5.3 在货物验收和收到发票后,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按 3%的折扣付款或在六十(60)天内按发票金额进行付款。如果按时付款,付款应视为及时。付款须以发票核实为准。如 果发生交货不及时,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保留付款,直至货物完 整交付,而且保证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会遭受任何税收、贸易折扣或类似价格下降的损失。供应商有义务提供材料质检单、测试证书、质量文件或其他需求文件,接受货物的前提是供应商已提供上述此类文件。付款的期限应在完全交货后开始计算。如果提前交货,则允许付款的期限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开始计算。 5.4 货物的费用一旦由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则此类货物应成为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无债权财产。仅可向供应商付款。不得延伸或延长所有权保留期限。 当法庭宣判或无争议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有权抵消其反诉。仅当反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时,供应商方可声明保留权。
价格与付款. 5.1. 价格和开具发票频率。 客户应按“附录 - 定价”中的规定支付租用设备的的价款。迈日仑 每月给客户开具一次发票。客户应根据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款使用清算资金全额支付产品费用。付款货币应为发票指定的货币。除 迈日仑 另有约定外,支付方式应为电子资金转帐方式。客户应在相关支持服务的期限到期前全额支付其需要支付的任何服务费用。 5.2. 付款时间至关重要,如果客户未能支付任何到期的款项,那么客户将被立即视为违约。迈日仑 可在不损害 迈日仑 的其他权利且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取消产品订单、推迟出货、暂停服务、改变付款条件、收回货物、终止协议,并在无需正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从到期日起以逾期余额的月利率 1.5%收取所有逾期款项的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行政和法律费用。客户欠 迈日仑 的任何其他款项都应立即到期并须予支付。 5.3. 支持服务价格调整。 在初始支持期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支持服务的价格或会有所调整。此外,迈日仑 保留在协议期限内随时审查支持费用的权利。如果审查的结果是客户的价格需要调整,迈日仑 会在调整价格前至少三十 (30) 天将价格调整事宜书面通知客户。此类调整将反映在修订后的发票价格中。
价格与付款. 7.1 未经书面同意,根据任何采购订单发运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不得以高于采购订单上所示的价格开具发票。价格中应包含任何许可费。 7.2 除非采购订单上明确注明,否则价格中不得包含包装、装箱、运输、快递或搬运费用。发票中须逐项列明运输费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使用税、交易特权税、总收入税)和其他费用, 如关税、进口税或政府征收的附加费。除非客户提供充分的免税证明,否则供应商应将所有此类税款汇至相应的税务机关。 7.3 若采购订单中遗漏了价格,则双方约定供应商的价格即为当前市场的最低价格。 7.4 现金折扣将从客户收到可接受发票之日起计算,或从收到依据本采购订单装运的货物之日起计算,以二者之中较晚者为准。 7.5 除非本采购订单另有规定,否则货物价格应包括本采购订单生效之日起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及及地方税费。 7.6 如果法律禁止客户向供应商付款,除非客户从中扣除或预扣税 款并将该等税款汇给当地税务机关,则客户应按规定预扣该等税款,并向供应商支付预扣税款后的剩余净额。客户不得向供应商偿还上 述预扣税款。当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或货物或服务的利益发生在供应 商收取税款和法律要求纳税的司法管辖区内时,供应商应全权负责 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支付上述税款。如果供应商未向客户收取税款, 且随后受到任何税务机关的审计,客户的责任将仅限于纳税评估, 且不会偿付罚金或利息费用。客户和供应商各自负责各自的所得税 或基于总收入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和开业税。 7.7 自收到发票之日起,客户应在六十(60)天内按正确开具的发票支付货款。应按供应商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付款。 7.8 在不限制客户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客户可随时将供应商对客户应负的任何责任与客户(及其关联公司)对供应商应负的任何责任相抵销。此外,若供应商未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则客户可在通知供应商后暂停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价格与付款. (1) 买方应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以 T/T 电汇方式汇至该合同 SEW 指定帐户。合同自 SEW 足额收到上述款项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2) SEW 有权在签署合同时要求买方支付合理的定金和预付款。
价格与付款. (a) 产品、数字服务、维护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的价格/许可在福斯确认的报价单或订单,或当前价格表中列🎧。 价格/许可含销售税(增值税)。 (b) 福斯将对您的订单收取管理费用,您在福斯网站上用信用卡支付的订单除外。 (c) 福斯可能会根据认可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您的订单收取运费。 (d) 福斯可能会要求支付预付款。 (e) 福斯可能会对逾期付款收取合理的利息。
价格与付款. 1.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产品的价格以及将向买方出售的具体产品。 2.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纽内姆保留不时定期更改价格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在该新价格列表之后所下达的所有订单应受制于该新价格列表,且之前的价格列表将无效。 3. 除非另有说明,要约或协议中指定的价格不包含增值税或同等税费。 4. 除支付产品的价格外,买方还必须同时支付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税款、征费、关税或费用。纽内姆将根据法律要求向买方提供税务发票。 5.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纽内姆必须在发票日期后的三十(30)天内收到付款。如果买方在这三十(30)天后仍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将自动构成买方违约,且无需正式通知。自违约之日起,买方将按每月百分之一(1%)的利率或买方所在国逾期付款的法定利息(以较高者为准)支付未付款金额的利 息。买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首先扣除买方产生的任何利息。 6. 尽管有上述第 3.5 条的规定,纽内姆保留在将产品运送给买方之前或之时要求全额付款(或适当的付款担保)的权利。 7. 如果双方同意分期付款,则在延迟支付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全部剩余金额将立即到期(无需发出违约通知)。
价格与付款. 1. 本公司所定价格为工厂交货价(包含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2. 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能执行的订单,本公司保留调整已确定价格的权利。 3. 在订单确认后根据客户要求所做的变更应单独开具发票。 4. 对德国购买者的付款条件为:发票开具日期 10 日内付款,给予 2%的折扣;30 日内货物款项全款支付;10 日内服务款项全款支付;如旧发票未付款,则新发票款项支付不予折扣。对瑞士以外的购买者的付款条件为:30 日内货物款项全款支付。除非个别情况明确约定不同付款条件,以上付款条件普遍适用。 5. 本公司保留要求新客户第一笔订单在就销售价格达成协议后立即预付货款的权利,对信用欠佳或后来了解到信用欠佳的购买方也保留同样权利。如购买方无法立即满足此请求,则本公司有权退出购买合同,不产生任何赔偿义务。 6. 所有款项都应向本公司或发票中注明的银行账户支付。支付指 令、支票、尤其是汇票仅应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为款项支付接收,否则只能作为向指定账户付款的支付方式。回收费用、汇 票、贴现费用都应由购买者承担。重新谈判、延期不应被视为付款执行。购买者付款义务不应受减低价款要求、销售合同其他部分滞付、或反请求的影响。所有对本公司支付请求的代扣、抵销权都应给予排除。 7. 如客户未能付款,本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同对价 20%的固定费率赔偿。未付款者可自行提供证据证明造成损失少于固定费率。要求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更高额赔偿的权利不因此受影响。
价格与付款. 10.1 货物的价格为: (i) 固定价格,不允许单方面的价格变动; (ii) 不含增值税(VAT),但包含在交货时或交货前应付的适用的所有税费和关税;以及 (iii) 包含供货方的所有储存、装卸、包装及所有其他开支及费用。 10.2 发票应在订购货物全部交付时开具。发票应注明采购订单编号、货物类型、交货数量以及该等货物的开票总金额。发票应进一步注明增值税税号、关税税号、原产地以及适用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 10.3 包含所有约定信息的发票应在收到之日起三(3)个月内支付,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强制性适用法律规定。 10.4 汇款并不意味着接受交货或开票金额。 10.5 采购方有权用供货方在本协议或采购方 (或采购方的任何关联方)与供货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金额抵销协议项下到期应付给供货方的任何金额,并可相应扣留该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