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 本期债券设置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和《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发行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次债券计入权益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计入权益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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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本期债券设置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和《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发行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次债券计入权益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计入权益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 〔2019〕2 号)和募集说明书的条款,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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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本期债券设置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根据本期债券的条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和《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发行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次债券计入权益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计入权益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本期债券将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按照《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本期债券根据剩余期限按比例计入公司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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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券发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