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設施. (1) 使用需求:每年保留 400 間次(含早餐)(保留額度)供主辦機關公務使用,當年度未用盡額度不得保留至次年度。營運期間之首年度、末年度或有未滿一整年之年度者,按該年度營運期間日數占年度總日數之比例保留。
住宿設施. (1) 乙方使用建築物需依使用執照所載使用類組使用。住宿設施除依法於變更為旅館使用目的外前,僅能提供予下列人員住宿使用,如乙方提供非屬下列類別以外之人員住宿者,將依契約規定辦理,如致甲方受主管機關裁罰或致甲方受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全責:
住宿設施. 1.住宿設施標租範圍(包含建物內之電梯)由乙方負責清潔、保養及維修,建築物主體非人為損壞由甲方負責維修。 2.住宿設施空調部分區分為房內空調及公共空間空調。房內空調由乙方負責清潔、保養及維修。公共空間空調由乙方負責每季定期清潔及保養,如有損壞由甲方負 責維修。 3.住宿設施電梯由乙方負責清潔及 維修,並應每月定期保養。 容軒建築物 容軒建築物標租範圍(包含建物內之電梯)由乙方負責清潔、保養及維 修,建築物主體及生態水池,如有人 為損壞由甲方負責維修。 其餘負擔清潔範圍 乙方負責清潔及巡視,如有損壞,則 由甲方負責維修。
住宿設施. 房間數至少 40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