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權利金 样本条款

開發權利金. 7.1.1.1 乙方應自機關通知日起至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之日前,依機關通知,以匯款或即期票據一次繳交開發權利金新臺幣○○○○萬元整(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予甲方。 7.1.1.2 乙方應加計甲方需支付之營業稅連同開發權利金一併繳付。
開發權利金. 於本契約簽訂日起 15 日內繳納。
開發權利金. 得標廠商每年應繳交予本公司之開發權利金係按本公司提供之土地經區域計畫委員會核發土地開發許可之面積(公頃)×每公頃開發權利金計收。
開發權利金. 民間機構應繳付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 1.5 億元整。
開發權利金. (1) 本案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 (2) 民間機構應於簽訂本案投資契約前全額繳付予主辦機關。
開發權利金. 應每年繳交1次,開發權利金繳納期間為得標廠商與 台電公司完成併聯售電之日起至屆滿 20 年之日止。得標廠商與 台電公司完成併聯售電之日起10日內,繳交第1年應繳納之開發權 利金。爾後每年繳交時間亦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繳納,視為逾期 違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予本社。
開發權利金. 應每年繳交1次,得標廠商應於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且取得政府核准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次日起計付開發權利金,並應於開始計付之日起10日內,繳交第1年應繳納之開發權利金。爾後每年之開發權利金均應於該年相當於政府核准之次日起10日內繳交。最後1年之開發權利金按最後1年之履約日數除以365計算之。
開發權利金. 1,000 萬元+X1 萬元(X1 以 100 萬元為單位,由申請人於權利金報價單中填具)。
開發權利金. 本案開發權利金之繳交方式為民間機構於簽訂本案投資契約時一次支付新台幣 250 萬元;於第二期委託營運範圍設施交付時一次支付新台幣 200 萬元。
開發權利金.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翌日起 30 日內,繳交開發權利金總額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