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權利金 样本条款

開發權利金. 7.1.1.1 乙方應自機關通知日起至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之日前,依機關通知,以匯款或即期票據一次繳交開發權利金新臺幣○○○○萬元整(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予甲方。
開發權利金. 於本契約簽訂日起 15 日內繳納。
開發權利金. 本案之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 500 萬元,其繳交方式為民間機構於簽訂本案投資契約時一次支付。
開發權利金. 本案開發權利金為新台幣 50 萬元整,於簽約時由乙方一次繳納。
開發權利金. (1)本案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
開發權利金. 於簽訂投資契約前 3 日,乙方應一次繳交權利金報價單所填具之開發權利金金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 1,000 萬元)。
開發權利金. 開發權利金以本申請須知附件 9 權利金報價單所載金額繳納(不 得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整)。民間機構應於簽訂投資契約前 3日,一次全額繳付予主辦機關。如未於期限內繳付者,則不予簽約。
開發權利金. 1,000 萬元+X1 萬元(X1 以 100 萬元為單位,由申請人於權利金報價單中填具)。
開發權利金. 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500萬元整,乙方應於完成設定地上權契約後,15日內繳納完成。
開發權利金. 民間機構應繳付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 1.5 億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