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样本条款

保 险. 本公司各类保险的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和投保期由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之情况和其他国家同类行业的惯例以及中国的惯例和法律要求决定。
保 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保 险. 本公司各类保险需向在中国注册及中国法律允许向中国公司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 险. 乙方是物业的使用人,应当承担使用期内的保险责任。为了降低或减少投资风险,保障物业的延年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当主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对使用的物业、设备、人身安全,员工福利等进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日后发生意外和灾害事故,可以以保险费来弥补损失。
保 险. 货物附随单证的转移:_________。
保 险. (a) 卖方应当投保和维持: (i) 财产和一般责任险,保险范围包括公共责任、财产损害责任、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和买方可能要求的基于服务的职业责任险;和 (ii) 工伤赔偿和雇员责任险,投保对象包括涉及本订单履行的所有雇员;在前述险种中,保险金额、保险范围(以第 23(c)款为准)和保险公司须令买方合理接受并且有资质在提供服务的司法辖区提供保险或其他适 用于卖方的保险公司。每份保单应明确表明比买方的任何其他保险优先承保,并且注明保险公司放弃从买方获得的代位求偿权。 (b) 除本订单另有明文规定外,卖方责任保险中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一综合保险金额总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5,000,000 美元)等值的人民币,但卖方在本订单项下的责任不受该限额限制。卖方财产保险单应按“替换费用”原则承保,卖方工伤保险应当遵循适用的法定要求和 限制。 (c) 卖方应当在买方提出要求后十(10)日内向买方提供证明前述保险的保险证明书或其他令人满意的证明。该等保险和证明应当规定令买方满意的条款条件,其中包括 (i) 以指定买方为附加被保险人或损失受偿人(视可保利益之出现而定)或买方不时要求的其他方式确认买方在该等保险中的利益;和 (ii) 每份保单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买方,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取消、实质性改变或修改保险责任。买方有权但不负有义务在该通知期限届满之前维持该等保险。买方在任何时候收到或审核该等保险证明书或其他保险证明,均不解除卖方在本订单项下的责任或投保义务,也不减少或修改该等投保义务。
保 险.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保 险. 18. Insurance (a) 不低于法定限额的劳工补偿; (b) 雇主责任险(由于事故或疾病造成的人身伤害投保限额为不少于美元2,000,000); (c) 商业一般责任险,包括合同责任、产品/完全覆盖所有生产和场地的保险,投保限额为每次发生事故/综合单次财产损失、 身体伤害及人身损害责任不低于2,000,000 美元; (d) 综合机动车责任险,投保限额为每次发生事故/综合单次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责任不低于 2,000,000 美元; (e) 卖方位于工作场所的所有财产的财产险,以及向买方出售的所有货物灭失风险转移前全部价格的保险。所有保险均为主险且买方不会分担购买任何部分。卖方代表其自身及其保险人,就其已经投保的事项,就向买方及其代理和雇员的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对该等索赔的代位求偿),在其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对买方进行豁免,不论买方是否要求对该等事项购买保险。所有责任险均会将买方列为额外的被保险人。应买方请求,卖方应向买方交付一份证书,以证明本第18 条中的保险要求得到满足。 Prior to commencing work on Buyer’s premises or utilizing Buyer’s property (including Buyer’s Property), Seller will maintain (a) workers’ compensation to statutory limits;
保 险. 9.1 装修期间的保险。乙方应当在交付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自费为经营场地空间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为装修工程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如不购买,由乙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后果。 9.2 营业期间的保险。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 30 日内自费为经营场地空间内自行增置的财产购买财产一切险以及公众责任险。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经营期届满之日止。如不购买,由乙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后果。 9.3 经营期间,经营场地空间场地内属甲方的相关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投保由甲方负责。
保 险. 11.1 以下条款适用于专业服务供应商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等 供应商应自担费用,在拜耳认可的、声誉良好且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为提供的服务和交付的服务成果足额投保和保持法律要求的和/或行业内通常要求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责任险和各方约定的其他责任险,并向拜耳提供经核实的保单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其他责任险的险种和保险金额按各方的约定办理。 11.2 以下条款适用于车辆租赁服务 供应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车辆购买所有必须的车辆相关保险并在合同存续期间维持保险有效,以覆盖车辆在服务期间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车辆或者/以及服务造成的拜耳和/或者第三方财产损失和/或者人员伤亡的。投 保项目包括不限于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费均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成本。 11.3 以下条款适用于派驻拜耳场地提供的服务,如清洁、绿植等,需叠加 11.4 条款内容使用: 如有必要,供应商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为其员工在雇用期间的发生死亡、人身伤害以及医疗费用购买相应的保险。所有为拜耳提供的供应商服务人员均由供应商自费聘用,供应商应为其聘用员工的工资、奖金、各项劳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福利等承担全部责任。拜耳不需对其服务人员的任何工伤事故负赔偿责任,服务人员的任何行为疏漏均由供应商单独承担。 11.4 以下条款适用于其他服务,如 IT 服务,酒店等场地服务: 供应商应自担费用,在拜耳认可的、声誉良好且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为提供的服务和交付的服务成果足额投保和保持法律要求的和/或行业内通常要求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或者综合责任险,并向拜耳提供经核实的保单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该责任险的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该险种项下需扩展自动 承保新增地址(90 天),包含放弃对拜耳以及拜耳关联企业追偿的条款、以及火灾、爆炸、水损法律责任和突发及意外污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