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本公司各类保险的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和投保期由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之情况和其他国家同类行业的惯例以及中国的惯例和法律要求决定。
保 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保 险. 乙方是物业的使用人,应当承担使用期内的保险责任。为了降低或减少投资风险,保障物业的延年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当主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对使用的物业、设备、人身安全,员工福利等进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日后发生意外和灾害事故,可以以保险费来弥补损失。
保 险. 本公司各类保险需向在中国注册及中国法律允许向中国公司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 险. 货物附随单证的转移:_________。
保 险. (a) 卖方应当投保和维持:
(i) 财产和一般责任险,保险范围包括公共责任、财产损害责任、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和买方可能要求的基于服务的职业责任险;和
(ii) 工伤赔偿和雇员责任险,投保对象包括涉及本订单履行的所有雇员;在前述险种中,保险金额、保险范围(以第 23(c)款为准)和保险公司须令买方合理接受并且有资质在提供服务的司法辖区提供保险或其他适用于 卖方的保险公司。每份保单应明确表明比买方的任何其他保险优先承保,并且注明保险公司放弃从买方获得的代位求偿权。
(b) 除本订单另有明文规定外,卖方责任保险中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一综合保险金额总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5,000,000 美元)等值的人民币,但卖方在本订单项下的责任不受该限额限制。卖方财产保险单应按“替换费用”原则承保,卖方工伤保险应当遵循适用的法定要求和限制。
(c) 卖方应当在买方提出要求后十(10)日内向买方提供证明前述保险的保险证明书或其他令人满意的证明。该等保险和证明应当规定令买方满意的条款条件,其中包括
(i) 以指定买方为附加被保险人或损失受偿人(视可保利益之出现而定)或买方不时要求的其他方式确认买方在该等保险中的利益;和
(ii) 每份保单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买方,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取消、实质性改变或修改保险责任。买方有权但不负有义务在该通知期限届满之前维持该等保险。买方在任何时候收到或审核该等保险证明书或其他保险证明,均不解除卖方在本订单 项下的责任或投保义务,也不减少或修改该等投保义务。
保 险. 10.1 在本协议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三(3)年内,供应商应当自费向客户合理接受的合格且有执照的保险公司购买适用法律要求购买的所有保险以及下列保险(每一保险均应覆盖全球范围):
(i) 职业责任险;
(ii) 公共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以及
(iii) 网络责任保险,且保持该些保险的效力。保险的样式和实质内容须能令客户接受。该等保险应覆盖间接损失。供应商应当根据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保险详细信息。
保 险. 卖方应按照以下最低金额取得和保持各项保险:工伤赔偿险 - 执行工作所在法域内的法定保险限额;雇主责任险;普通责任险;机动车责任/人身伤害险;以及财产损失险。卖方放弃对买方的代位求偿权。所有保单应当由买方使用和销售货物所在地国家、州/省和本地法域内开展业务经营的持牌保险公司签发。承保的责任范围应包括产品、已完工的成果以及(若适用)召回,且承保每项保险事故。上述保单应将买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证明所要求的承保范围有效,并且该等保单不会被取消或发生重大修改,除非已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买方。该保险凭证应载明每项保险的金额、保单编号、失效日期以及买方已作为附加被保险人。如果卖方是适用的法律允许的工伤赔偿险的自我保险人,卖方则应向买方提供由任何劳动力开展工作所需的法域内的劳动部门或其他类似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该自我保险的证明。购买上述保险或提供 方承担的赔偿义务。
保 险. 19.1 乙方应对产品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19.2 运输保险范围应为产品从工厂起运至工地安装现场的全程运输保险。
19.3 产品在交付甲方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产品所有权转移规则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亦依交付主义。
保 险.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