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 样本条款
保證責任.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經 貴行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保證責任. 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除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並得依本契約第二章第五條約款,就連帶保證人寄存於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若抵銷金額不足抵償連帶保證人所應負擔之債務時,連帶保證人仍應負責償還。
保證責任. 如借款人不依約履行本約定書並經 貴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保證人就 貴行仍求償不足部份負責如數付清。 (惟如保證人有數人者, 貴行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 貴行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保證責任. 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經乙方對甲方之財產強制執行後而無效果時,一般保證人應代負履行之責任。乙方並得依第二章第四條約款,就一般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
保證責任. (一) 乙方應覓保證人二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或保證商號一家(以獨資之非公司組織為限) 作保,於乙方未能履約時,由保證人負責繳還乙方所領費用。
保證責任. 乙方應提供 1.5 個月工資以上金額為收容人力勞務承攬履約保證金。
保證責任. (一) 乙方提供金額新臺幣 元整之現金為履約保證金,於契約存續期間不得領回。
保證責任. 本案為聯合採購、分別訂約,請乙方依履約保證金明細繳交該得標品項之履約保證金(詳附件二),除乙方違反本契約 規定,甲方得逕行沒收外,契約期滿後無息退還。 開 標 日 期 得標品項 履約保證金 公司(商號)章 負責人私章 110 年 5 月 25 日 共 項 合計新臺幣: 元整 蓋章確認 蓋章確認 110 年 5 月 26 日 共 項 合計新臺幣: 元整 蓋章確認 蓋章確認 110 年 6 月 8 日 共 項 合計新臺幣: 元整 蓋章確認 蓋章確認
保證責任. (一) 乙方應覓妥甲方認可之殷實保證人(至少1人),該保證人應就乙方因違反本合約所生一切之責任,與乙方負連帶責任,並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保證責任. 擔保方須對承租方履行租賃協議項下的全部 有關承租方的資料 有關擔保方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