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 样本条款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到期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三年。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应向甲方指定账户退还费用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
1、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办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及抵押登记,有关权属证明交乙方收执和保管之日为止。
3、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办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及抵押登记之日后三年。
4、 如就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证担保,无论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乙方均可向其中任一保证人主张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乙方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而导致丁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丁方不得或放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若本次债券为一期发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次债券到期日后六个月止。若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担保人就本次债券项下各期债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分别计算,分别为各期债券的发行首日至各期债券的到期日后六个月止。 在本次债券到期之前,如果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债券提前到期的情形,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截至到本次公司债券实际到期日起的六个月止。
保证期间. 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保证期间. 就发行人每期发行的本次债券而言,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该期发行的本次债券发行首日至该期发行的本次债券到期日后两年。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就该期发行的本次债券承担保证责任的,或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在该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向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将被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