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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限制 样本条款

保证限制. 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违反保证的行为: (i) 客户操作员的错误; (ii) 客户的硬件或操作系统发生故障; (iii) 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修改软件(获许可人指示或授权的情况除外); (iv) 将软件与并非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组合(获许可人指示或授权的情况除外); (v) 以本协议或文件不允许或不符合本协议或文件原定意图的方式使用软件的任何部分; (vi) 使用部分或所有软件的早前版本,而非当前版本,或使用软件时未安装所有更新,前述许可人保证概不适用,且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许可人概不对此承担责任。
保证限制. Blancco 对材料或工艺缺陷的责任仅限于本保证声明中所述的产品维修或更换。Blancco 不保证 Blancco 硬件产品的操作不会中断或无错误。在贵方所在州、省、司法管辖区或国家法律禁止的范围内,本协议 规定保证和补救措施均为排他性的,并取代所有其他保证、补救措施和条件,无论是口头、书面、法定、明示或默示的。除了本保证声明包含的明示保证以及法律禁止的范围外,Xxxxxxx 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和条 件、法规或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可销售质量和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性能、适宜性或非侵权性做的保证以及针对隐藏或严重缺陷的保证和条件。
保证限制. 除本节明确规定外,InnovMetric对许可产品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在不影响上述条款一般效力的情况下,InnovMetric不作任何保证,不就适销性、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许可产品没有错误,亦不保证被许可方对许可产品的使用不会中断。在被许可方发出通知后,InnovMetric将在交付后九十 (90)天内及时纠正所发现的所有错误,前提是自交付之日起始终遵守以下条件: 6.5.1 许可软件按照许可材料的规定正确使用; 6.5.2 被许可方或第三方未按照被许可方的要求对许可产品进行更改或修改。 6.5.3 许可产品未被用于极度危险的活动; 6.5.4 许可产品没有经受过异常的物理或电气应力、误用、疏忽或事故。
保证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限于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作出的明示保证,卖方未作出(且明确否认)与适用硬件设备、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提供的物品、服务合同及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明示的、默示的或法定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与适销性、适合特定用途或不侵权有关的或因履约、交易、使用或贸易习惯产生的任何默示保证。
保证限制. 明In确no规v定Me外tr,icIn不n作ov任Me何tr保ic证对,许不可就产适品销不性作、特任定何用明途示的或适暗用示性的作保任证何。在保不证影,响也上不述保条证款许一可般产效品力没的有 (误9,0亦)天不内保及证时被纠许正可所方发对现许的可所产有品错的误使,用前不提会是中自断交。付在之被日许起可始方终发遵出守通以知下后条,I件nn:ovMetric将在交付后九 6.5.1 许可软件按照许可材料的规定正确使用;
保证限制. 如果本软件或 Juniper 平台(或者本软件运行所在的其他硬件): (a) 被 Juniper 之外的人员修改; (b) 没有按照 Juniper 提供的文档和说明安装、操作、维修、 维护; (c) 遭受不合理的物理、热或电应力,或者滥用、疏忽或事故;或 (d) 仅被许可用 于本 EULA 第 5c 条所规定的非商业目的,或者本软件是测试版或者尚未商业发行,则 任何保证均不适用。此外,本软件或用于安装本软件的任何 Juniper 硬件系统均不意在: (i) 用于任何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或维护; (ii) 导航或操纵飞行器; (iii) 操作生命 (iv) 用于住宅,或者用于个人、家庭或日常用途,或者作为消费产品的其他使用,Juniper 在此拒绝提供关于该等用途的适用性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您将自行负责备份程序和数据来避免损失或损害。JUNIPER 的保证义务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安装、重装、配置或维护服务。
保证限制. 10.1 许可方保证,将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本软件,并遵守文档中的说明(包括在许可方支持的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上使用)。从最初交付日期开始算起,将在九十(90)天内与其相关文档完全一致。对违反本担保的任何索赔,被许可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初始交付日后九十(90)天内提出。 10.2 除非本协议第 10.1 条明确规定,并且在适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否则许可方或许可方的任何附属机构或供应商,均不根据本协议提供对本软件、文档、维护、服务或其他材料作出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适销性、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和非侵权性保证,我们明确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许可方不保证、担保或就软件或文档的使用、用途、使用结果或软件的正确性、准确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陈述。尤其是考虑到本软件是一个复杂的产品,不保证在编程中不存在缺陷或性能错误,页不保证可以不间断运行,或完全可与相连的多种软件和硬件产品兼容。被许可方有责任选择满足被许可方计算需求的软件,被许可方确认软件性能和结果的全部风险,并告知被许可方不得仅依赖本软件进行未通过其他方式验证或交叉核对的测量功能。被许可方同意,许可方或其关联公司或其经销商,代理商或员工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或广告,不构成对上述免责声明和有限保证的任何保证或修改,特此通知被许可方此类人员将不在此类免责声明的范围内,不具有此类修改或额外保证的权力。 10.4 对于不符合第 10.1 节中规定的保证的软件,被许可方的唯一补救措施和许可方的唯一责任,就是在许可方自 行决定的前提下: (i) 在合理的时间内更正不合格的软件,使其符合保修条款; (ii) 用另一许可(或附属)的基本类似功能软件产品,替换不合格软件;或 (iii) 如果 (i) 或 (ii) 都不具备商业可行性,则允许被许 可方终止有关不合格软件的许可,退还未使用的许可费,以及被许可方对不合格软件实际支付、但未使用的 维护费。许可方对上述保证或其他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同时也不负责 (a) 任何由许可方或其代理 商以外的任何一方修改的软件,或 (b) 被许可方或其代理商通过软件引起的软件故障意外、滥用或误用。
保证限制. 协议中的 MTS 有限保证明确代替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无论是法定的或其他的,包括任何对于侵权、适销性或适合特 定目的的暗示保证,并且除商品外部描述外,无其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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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