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象 样本条款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之间(含 28 日和 60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 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对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条件及限制和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保险对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前365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 外)境内累计居住至少183天。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不满1周岁,则被保险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 至投保之日止累计日数的二分之一;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符合1.4条投保年龄要求; 3. 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您及您的家庭成员若均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同时参保1本保险,形成家庭保 单。家庭成员仅指您的父母、子女以及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我们 不接受非同时参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合并为家庭保单。 1.4
保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仅限中国大陆地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对象. 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4164人[详见清单],实名导入业务系统。
保险对象. 2.1.自愿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未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与组织付款和医疗、药物援助(医疗服务)相关并由于被保险人弄坏了的身体或被保险人需求该服务状况,以及采取减少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的威胁程度和(或)使其消除的措施的被保险人财产权益。
保险对象. 4.3 保险费率调整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有效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对象. 荔湾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简称“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荔湾区户籍老年人口(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总数为221500人。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荔湾区老年人减少不予退费,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新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不予增加保费,增加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自资格、待遇确认当日开始计算。
保险对象.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