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保險範圍 Clause in Contracts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因疾病、傷害而接受手術、特定處置、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身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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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782 肝瘻管縫合術, 782 肝瘻管縫合術, 782 肝瘻管縫合術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因疾病、傷害而接受手術、特定處置、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身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約定之疾病、傷害而住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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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手 術 項 目 手術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