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意外責任險. 產品責任險(包含食物中毒)。
僱主意外責任險. 除前述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且視實際需要投保並維持其他必要之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 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僱主意外責任險. 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 除第 15.2.2 條規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甲方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並視實際需要投保及維持其他必要之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 於本計畫設施擴建及整建期間,乙方另應投保並維持下列保險:
1. 貨物運輸保險。
2. 營造綜合保險(包括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 6.3.3 保險條件
僱主意外責任險. 投保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雙方為被保險人,並以甲方為受益人或賠償受領人,乙方應逐年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
6.3.4 保險金受益人及其使用
6.3.5 保險契約之移轉
6.3.6 保險單之備查
6.3.7 保險事故之通知
6.3.8 保險效力之延長
6.3.9 未購買保險之效果
僱主意外責任險. 應包涵甲乙雙方及其分包廠商之受僱人,因執行承保範圍職務而及生意外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 每一個人體傷害或死亡賠償金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害或死亡賠償金額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以上。
(3) 保險期內最高賠償限額新台幣叄仟萬以上。
(4) 每一事故自負額不得大於新台幣貳仟元。
(5) 投保範圍包括所有乙方及乙方員工、指定分包廠商及其它有關營運之人員。
僱主意外責任險. 投保最低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300 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