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意外責任險 样本条款

僱主意外責任險. 9.2.3 除前述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且視實際需要投保並維持其他必要之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 17. 3 保險金額
僱主意外責任險. 4. 產品責任險(包含食物中毒)。
僱主意外責任險. 12.2.2 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僱主意外責任險. 投保最低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300 萬以上。
僱主意外責任險. 6.3.3 保險條件
僱主意外責任險. 投保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雙方為被保險人,並以甲方為受益人或賠償受領人,乙方應逐年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規定終止者外,財產保險屬於甲方資產部分之給付應撥入甲方暫收款帳戶,用於彌補或重建本計畫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由甲方視乙方修復或重置本計畫資產狀況撥予乙方,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單應載明保險人同意保險契約之權利,於資產移轉時,於甲方同意後轉讓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移轉後之保險費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負擔,乙方已付而未到期之保費,由甲方退還乙方。 乙方之保險單應於營運開始日前 5 日內,提交甲方備查。 除依法令規定或經甲方同意者外,乙方不得批改保單致變更後之條件較原保單為不利。乙方或保險人批改前應以書面通知甲方批改之內容,批改後之保單亦應送甲方備查。 乙方於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通知保險公司之時,副知甲方,甲方得派人參與事故之會勘。 本契約期間如有延長,乙方應即延長相關保險期限,並應使相關承包商適度延長其保險期限;如有違反,甲方得先付費延長保險期間,並向乙方求償,或以乙方違約辦理。 乙方依法或依本契約之規定,應對甲方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乙方(含乙方之分包商)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甲方或第三人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以填補損害之理賠者,乙方應負擔所有損失及損害賠償。
僱主意外責任險. 應包涵甲乙雙方及其分包廠商之受僱人,因執行承保範圍職務而及生意外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僱主意外責任險. 5. 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 於本計畫設施擴建及整建期間,乙方另應投保並維持下列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