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在中集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信托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中集集团应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信托计划》摘要及独立董事意见,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根据《上市规则》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核心员工取得信托受益权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0.1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每周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信托单位份额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于每季度末月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的信息。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信函的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邮寄,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可以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