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信函的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邮寄,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可以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的信息。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0.1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每周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信托单位份额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于每季度末月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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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 关联信息披露 如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将及时公告。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準據法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僅就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但無效部分對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但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招标文件 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 其他信息披露 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进行的信息披露。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