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样本条款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 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單獨管理運用,甲方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甲方就該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運用指示(如附件二),該運用指示包括運用方式、條件、期間等予以具體特定,並由乙方依該指示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但甲方之指示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及法令規定。如信託財產因甲方未為運用指示而受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就運用指示之內容有不明瞭之情形,甲方有向乙方說明及確認之義務。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無運用決定權,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 本信託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甲方依本契約交付之財產,於信託目的完成前,乙方應以信託財產名義登記管理。其因運用而改變財產形式,而該財產屬應登記或註冊者,應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辦妥信託登記。管理方式如下: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 5.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特定單獨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無決定權,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係以活存或定存方式為限,如委託人欲將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時,應最遲於指定承做日前一日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5.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5.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 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5.4項之規定。 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受託人係以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五款所定義之「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對信託資金為管理及處分。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 本信託為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委託人就下列有關信託資金之運用管理,包括申請結匯、買賣外幣、投資數額、投資時間、投資期間、買賣操作、交割之執行、價格範圍、指定執行買賣之金融或投資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參與投資標的分配收益及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同意由受託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運用管理,委託人不另指示或參與。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甲方依本契約交付之信託財產,於信託目的完成前,乙方應以信託財產名義登記管理。 其因運用而改變財產形式,而該財產屬應登記或註冊者,應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辦妥信託登記。管理方式如下: 一、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妥善處理本契約之信託事務,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乙方單獨管理運用,惟甲方具有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乙方並無運用決定權,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為利乙方控管本專案資金之需求,甲方同意乙方於丙方處開立下列活期存款帳戶做為信託專戶,且該等專戶係屬乙方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理賠對象、範圍及其金額上限,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相關規定):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 乙方就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及所受損害由甲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