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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公共意外責任險 Clause in Contracts

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共責任意外險。每一事故財 物損失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雙方為被保險人,並以甲方為受益人或賠償受領人,乙方應逐年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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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外經營契約

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共責任意外險。每一事故財 物損失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雙方為被保險人,並以甲方為受益人或賠償受領人,乙方應逐年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600 萬元以上。 (4)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 2,500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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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共責任意外險。每一事故財 物損失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雙方為被保險人,並以甲方為受益人或賠償受領人,乙方應逐年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上。 (4)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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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營運契約

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共責任意外險。每一事故財 物損失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雙方為被保險人,並以甲方為受益人或賠償受領人,乙方應逐年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至少新臺幣 2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至少新臺幣 10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至少新臺幣 200 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至少新臺幣 2000 萬元,並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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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微型工作室承租契約書

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共責任意外險。每一事故財 物損失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雙方為被保險人,並以甲方為受益人或賠償受領人,乙方應逐年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至少新臺 幣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至少新臺幣 1,0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至少新臺幣200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至少新臺幣2,000萬元,並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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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