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不涉及 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计划安排。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亦不会因本次交易导致公司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
其他安排. 付款安排:付款期为发票开具后的60天内。
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及本公司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不会产生与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
其他安排. 3.1 各方同意按如下约定对甲方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改组:
3.1.1 乙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现任董事在重组交割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辞职,并且乙方应在重组交割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促成甲方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保证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a) 促使并且同意现任由乙方委派的董事辞职;
b) 提名丙方及/或丁方推荐的、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为甲方的继任董事候选人;
c) 同意于重组交割日次日起的二十日内在大连市召开甲方的股东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股东大会”)对董事及监事改组事项进行讨论。
3.1.2 乙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现任监事在重组交割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辞职,并且乙方应在重组交割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促成甲方在大连市召开监事会会议,并保证甲方监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同意乙方提名的现任监事辞职,并提名丙方及/或丁方推荐的、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为甲方的继任监事候选人。
3.1.3 乙方保证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运用其所拥有的所有投票权投票赞成同意现任董事辞职并选举丙方及/或丁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甲方的董事及同意现任监事辞职并选举丙方及/或丁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为甲方的监事。
3.2 各方确认,在甲方董事会和监事会按上款规定完成改组的同时,将继续根据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3.3 乙方保证,其将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运用其所拥有的所有投票权提议将甲方的法定地址变更至丙方指定的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境内地址的议案并对该议案全部投赞成票。
3.4 各方同意,作为本次重大重组资产重组方案实施的必要步骤,《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目标股份过户及《认购协议》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将一次性、不可分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到丙方及丁方的名下。壳资源费将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目标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他安排. 1、 本次交易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乙方及丙方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乙方员工与至美善德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和/或劳务合同,并积极协助至美善德完成员工的移转及安置等工作。各方确认,就上述员工移转完成前乙方与员工发生的任何劳动争议和/或纠纷及因乙方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而产生的任何罚款、赔偿、补缴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至美善德对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各方将分步骤进行正式协议的谈判、签署等后续工作。
3、 各方一致同意,各方于本框架协议中有关股权转让比例及增资比例的约定均为框架性约定,最终各方在至美善德的股权比例及至美善德估值、定价根据经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及至美善德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其他安排. 2016 年 4 月 8 日,公司与张世德、杨涌、许振英、戚巍等 13 名实际参与益 青胶囊经营管理的出资人签订了《业绩承诺与保证协议》,2016 年 7 月 19 日,各方签订了《业绩承诺与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13 名承诺人就益青胶囊 2016 年-2018 年的业绩承诺如下:2015 年度益青胶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2,119.7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969.32 万元,以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969.32 万元为基 准,益青胶囊未来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5%,即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 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7,240.59 万元;且单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得为负。益青胶囊实现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各方同意在承诺人转让其所持益青胶囊出资额应取得的价款中扣除 3,080 万元作为保证金。
其他安排. 付款安排:付款期为发票开具后的90天内。
其他安排.
1、 若因利润补偿期内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2、 无论如何,利润补偿方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即 39,000.00 万元)。
其他安排. 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对于替换市场产品,付款期为发票开具后的30天内;对于配套市场产品,付款期为发票开具后的90天内。
其他安排. 德邮控股、DHL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GMBH (以下简称“DHL SCM”)、顺丰香港、敦豪北京、敦豪香港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签署了《供应链 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初始期限为交割日后 10 年,各方可约定再延长 10 年或其他期限。在该协议项下,德邮控股、顺丰香港、敦豪香港和敦豪北京同意在 《供应链战略合作协议》的期限内进行以下安排:
1、 DHL SCM 将根据《供应链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独家许可标的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的供应链业务中为了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定商标(“商标许可”)。合作期内,标的公司将以顺丰及 DHL 联合品牌展开经营。
2、 顺丰控股、DPDHL 和标的公司将在区域内就供应链业务进行战略合作。双方同意共同推广标的公司的供应链业务,并有义务将区域内相关新的供应链业务机会推荐给标的公司。
3、 DPDHL 及其附属公司将继续向标的公司提供其特定的供应链业务相关的支持和服务,并应标的公司要求提供额外支持和服务。标的公司将为有关额外支持和服务单独付费。
4、 品牌授权及相关服务支持将按照标的公司每年实际收入之 2.5%为基础,并根据约定的封顶和保底机制确定需向德邮控股或 DHL SCM 支付的费用(“年度品牌授权及服务费用”)。届时公司也将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履行所需的审批和披露程序。各方有权根据后续合作具体进展调整年度品牌授权及服务费用。
5、 德邮控股与顺丰香港均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前终止《供应链战略合作协议》。此外,如顺丰香港或德邮控股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例如重大违约)亦可导致另一方终止《供应链战略合作协议》。在出现终止情况时,双方亦商定了相关的终止费用或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6、 若《股份出售与购买总协议》终止,则《供应链战略合作协议》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