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为实施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公司聘请了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该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为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停牌公告。 公司对本次换股吸收合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葛洲坝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公司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向上交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查情况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公司持续提示和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制度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克劳斯的书面确认,克劳斯已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1) 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就本次交易参与商讨的知情人员仅限于本次交易各方的必要核心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
(2)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克劳斯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并根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 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3) 克劳斯已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估值机构及本所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4) 克劳斯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持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内幕信息管理具体措施,并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 2020 年 6 月 19 日(星期🖂),大连港与营口港签订《吸收合并意向协议》,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就本次交易参与商讨的知情人员仅限于交易相关方的必要核心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
2. 为防范内幕信息泄露,经向上交所申请,合并双方股票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停牌公告。
3. 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合并双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依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 《交易进程备忘录》。
4. 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合并双方已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5. 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合并双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持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内幕信息管理具体措施,并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 中远海发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 中远海发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该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 中远海发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远海发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兴化股份已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附配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
(1) 其已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分别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2)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兴化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交易的实际进展, 分别针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兴化股份已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在本次交易中按照该等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为了保证本次交易的保密性,在商议筹划阶段参与本次交易商谈的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及交易相关方核心人员,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证敏感信息处在可控范围内,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被要求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在本次交易保密阶段,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在公司内部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尽量缩短信息流传路径,缩小信息扩散的范围,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相关材料。 上市公司已与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各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交易进程备忘录形式,记载了筹划过程中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陈述以及本次重组相关人员登记的信息,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重组的人员范围,且上市公司已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交易信息透露或泄露给包括其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经查验,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交易对方签署了保密协议,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为实施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 为避免因本次重组信息泄露导致股票价格异动,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开市起停牌。 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对本次重组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向深交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查情况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已按照该制度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汇创达执行本次交易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的情况如下:
(1) 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重组的人员范围,且已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交易信息透露或泄露给包括其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条款, 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
(3) 为避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与各交易对方签署本次交易的意向协议的当日(2021 年 12 月 9 日)即提交停牌申请,并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
(4)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了登记,并编写 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制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已按照该制度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 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的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后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交所进行了申报。
4. 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制作了《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商议和决议内容、商议的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并向上交所进行了报送备案。
5. 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并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并承诺将在董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皓元医药股票停牌之日 (2022 年 2 月 21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 (即 2021 年 8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7 日)”。 本所承办律师已就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买卖皓元医药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