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陈述以及本次重组相关人员登记的信息,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重组的人员范围,且上市公司已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交易信息透露或泄露给包括其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经查验,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交易对方签署了保密协议,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为实施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 为避免因本次重组信息泄露导致股票价格异动,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开市起停牌。 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对本次重组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向深交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查情况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已按照该制度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根据浩丰科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风神股份出具的书面说明,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其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 2020 年 6 月 19 日(星期🖂),大连港与营口港签订《吸收合并意向协议》,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就本次交易参与商讨的知情人员仅限于交易相关方的必要核心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在本次重组的过程中,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上市公司严格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中远海发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兴化股份已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附配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为了保证本次交易的保密性,在商议筹划阶段参与本次交易商谈的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及交易相关方核心人员,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证敏感信息处在可控范围内,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被要求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在本次交易保密阶段,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在公司内部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尽量缩短信息流传路径,缩小信息扩散的范围,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相关材料。 上市公司已与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各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交易进程备忘录形式,记载了筹划过程中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汇创达执行本次交易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的情况如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华东重机已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已经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于 2021 年 9 月 3 日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重机已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已按照该制度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华东重机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备忘录〉的公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10 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各方已出具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对相关人员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首次披露日(2021 年 5 月 31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交易日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范围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根据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