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样本条款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1.5.1 扳转式进样口,无需拆卸螺丝,方便操作 1.5.2 压力设定范围:0psi~100psi或等同 1.5.3 电子控制压力/流量控制系统:电子压力流量和压力控制 1.5.4 最大分流比:7500:1 1.5.5 最高使用温度:400℃ 1.5.6 流量设定范围:N2:0mL/min到200mL/min H2或He:从0mL/min到1250 mL/min 1.5.7 压力控制精度:0.001psi 1.5.8 流量控制精度:0.001mL/min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含电子流量控制)2套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1. 具备电子压力/流量控制、隔垫吹扫功能; 2. 具备泄漏/限流、压力衰减和分流出口限流测试诊断功能(去螺帽隔垫吹扫和分流出口); 3. 最高操作温度:400℃;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电子压力/流量控制,隔垫吹扫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1.1 最高温度:450℃ ▲ 1.2 配备全自动电子流量控制系统 AFC,具备室温补偿和自动环境补偿功能支持恒流、恒压、程序增加流速、程序升压及压力脉冲等操作模式以及恒线速度控制功能 1.3 标准配备载气节省模式,有效节约载气消耗量 1.4 压力设定范围:0 ~ 1015kPa(相当于 0~147psi),压力控制精度: 0.001psi/kPa/bar,压力程序比率设定范围:-400 ~ 400kPa/min,压力程序:7 阶 1.5 分流比设定范围:0 ~ 9999 ▲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具有电子压力控制功能) 2.3.1. 最高温度 400°C; 2.3.2. 扳转式顶部密封系统,更换衬管无需拆卸螺丝;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温度范围:50 ℃- 400 ℃或更宽,以 1 ℃步进调节;压力范围:0-100 psi,电子控压精度:0.001 psi。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2.1 最高温度:≥440℃ 2.2 支持恒流,恒压,程序增加流速,程序升压及压力脉冲等操作模式以及独特的恒线速度控制功能。(须提供恒线速度软件截图或采用恒线速度分析样品的应用文章证明) 2.3 标准配备载气节省模式,有效节约载气消耗量 2.4 进样口标配“智能锁”功能,徒手无需任何工具1秒内即可完成进样口的打开或关闭,仪器自动感知最佳气密位置,大幅简化维护操作。

Related to 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支払遅延利息 甲は前項の期限内に支払をしないときは、期限の翌日から起算し、支払を完了するまでの日数に応じ、民法第404条に定める利率で算出した金額の遅延損害金を乙に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委託業務の不備)

  • 财务会计信息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 フリガナ 還付金受取りのための口座 (住宅名義人の口座に限る) いずれかの□に○印 を付けてください。

  •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9.1 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9.2 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

  • 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