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选择、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2.4.2 可选责任一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61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0%额外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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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小康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小康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但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若投保人已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则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您选择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
2.5.2 可选责任一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选择、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选择、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2.4.2 可选责任一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61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0%额外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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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小康臻享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您没有投保可选责任“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日期在其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的,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从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年满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 6 日开始,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14-5)×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 90 日(含第 90 日)为限。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选择、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时,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2.4.2 可选责任一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61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0%额外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如果您投保时选择了本保险责任,则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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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