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生效及变更. 1. 本协议自甲方对本协议予以接受之日起生效。
2. 乙方保留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的权利。
3. 乙方修改、删除或增加本协议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将该事项登载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
4.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乙方和 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5.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b) 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c) 乙方不再作为甲方所持有或所认购/申购基金的管理人。
d)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e) 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f) 双方签订协议同意终止。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平安基金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花生宝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修改公布后仍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表示用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我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3) 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基金或甲方所持有基金的管理人。
(4)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6) 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单方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且乙方可以不时修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甲方应当予以遵守。修改本协议通知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对于乙方不时发出的本协议修改或增补通知承担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该等修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甲方确认,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无须得到甲方认可。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关闭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或基金账户。
d) 甲方通过柜台或电子方式撤销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e) 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不再继续担任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人。
f) 任何一方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对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会或可能损害基金或本方或任何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g)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h)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i) 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为便于乙方更好的提供交易服务,乙方有权不时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作出单方面调整或变更,若甲方对相关条款的调整或变更持有异议,甲方应退出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提供的交易服务并赎回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本协议视为在甲乙双方之间终止。甲方继续使用交易服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接受条款的变更内容。
2、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乙方其他业务规则为准。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本协议部分无效,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进行在线开户申请时,点击确认,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 甲方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4) 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机构。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修改后的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甲方应及时登录网站查看最新版本的协议文本,甲乙双方无需对修改后的文本进行重新签署。甲方在修改文本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文本表示认可。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甲方注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基金交易账户。
(3)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协议生效及变更.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有关名称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修改或增补 本协议内容的权利,并及时将协议修订版本公司网页更新公布。如本 协议修订后,投资人继续使用网上交易服务的,即默认其已阅读、了 解并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如投资人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则投资人无法享受本公司提供的相应产品以及服务。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网上开户申请时,勾选本协议并点击“确认”(或“继续”)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投资人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投资人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或注销基金账户。
(4) 本公司不再作为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或投资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协议生效及变更.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若对修改内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则视为修改内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协议生效及变更. 3.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2 各方同意,各方可根据需要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同意,如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协议约定另有要求的,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各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商调整本协议的具体约定。
协议生效及变更.
11.1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1.1.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1.1.2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交易;
11.1.3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履行有关本次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
11.1.4 本次交易获得反垄断局对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意见;
11.1.5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1.1.6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并得以实施。
11.2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