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样本条款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当日生效: (1) 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及甲方股东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协议有关事项; (2) 甲方股东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章程及适用上市规则召开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本协议有关事项; (3) 甲方及甲方股东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之批准(如有); (4) 乙方就本协议有关事项履行完所有依据其注册地法律、法规、乙方公司章程、地矿来金章程应当履行的全部程序并取得所有必需的决议、授权。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 9.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 9.2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交易。 9.3 海航技术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相关事项。 9.4 乙方履行有关本次重组的内部审批程序。 9.5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的批准 (如有)。 9.6 本次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果因协议约定的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本协议任一方不得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但协议双方仍将遵守各自关于本次收购中获取的对方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 3、 本次发行、本协议、免于要约收购及与之相关及附带的议案分别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上条件均不能被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豁免。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协议将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协议及其项下有关吸收合并长城科技之方案依据长城科技章程获得长城科技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批准; (2) 为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有关吸收合并长城科技之方案,在长城科技 H 股股东参加的长城科技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上,决议案以投票方式通过,且符合如下条件: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双方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2、 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3、 上市公司取得《2005 年海外投资法案》和《2005 年海外投资条例》项下有关本次交易所有必要的同意; 4、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 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须就本次交易取得下列文件: (1) 甲方董事会同意签署本协议、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的决议; (2) 甲方股东大会同意签署本协议、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的决议。 2、 乙方作为国有一人有限公司,须就本次交易取得下列文件: (1) 乙方董事会同意签署本协议、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的决议; (2) 乙方股东同意签署本协议、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的决定; 3、 就本次交易而言,须下列批准或核准: (1) 有关国资监管部门对标的资产出让、收购事项的批准或备案; (2) 资产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3)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包括有条件核准); (4) 其他有关政府审批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如需)。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 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0.1 发行人及丙方须取得或完成涉及本次交易的批准事项: 10.1.1 丙方内部决策机构对于本次交易的批准; 10.1.2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0.1.3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丙方以现金支付对价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创维液晶51%的股权; 10.1.4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甲方以发行股份支付对价的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创维液晶49%的股权。 10.2 认购人须完成涉及本次交易的如下事项: 10.2.1 本次交易获得创维液晶及乙方内部决策机构对于本次交易的批准。 10.3 就标的股权的两次交割而言,还须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下列批准或核准: 10.3.1 就标的股权的第一次交割而言,还需取得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外资主管部门有关目标公司的股权变动的批准; 10.3.2 就标的股权的第二次交割而言,还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于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准、商务部批准同意乙方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以及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外资主管部门有关目标公司的股权变动及企业性质变更的批准。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上述人员的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 1、 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对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 2、 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等事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 3、 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4、 本次交易的方案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的审核通过。 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交易,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豁免刘远征、刘双仲、刘艳珍及其一致行动人汇智投资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义务。 6、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已经出具同意本次股权交易的书面正式文件。 2. 本次交易已经双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及批准,且甲方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甲方和丙方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交易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进行公告。 3. 本协议附件中列明的各债权银行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对甲方提出的清偿贷款方案予以认可,并承诺在清偿贷款后自动解除标的公司的担保责任。 4. 乙方就本次交易已经取得融资机构 30,000 万元并购贷款方案的审批确认书。 5. 甲方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就货款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聚灿光电的《撤诉承诺函》确认聚灿光电在甲方或甲方指定 方偿付明确金额的货款后将立即解除对标的股权的冻结,撤回起诉并解除股权冻结,且不会对标的公司、标的股权再提出任何诉求。 6. 交割日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与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数据未发生不利变化;甲方已经就其他应付款项取得对应的关联方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交割日之后标的公司不再对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其他应付款负有偿付义务,甲方不会在交割日后向乙方、标的公司就上述提出任何诉求、争议或诉讼。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7.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甲方内部有权机关通过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2) 乙方内部有权机关通过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3) 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如需)。 7.2 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3 如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乙方应甲方要求进行建设的,如最终本协议未生效,则建设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需对乙方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成本、遭受的所有 损失进行全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