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样本条款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当日生效:
1、 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及甲方股东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协议有关事项;
2、 甲方股东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章程及适用上市规则召开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本协议有关事项;
3、 甲方及甲方股东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之批准(如有);
4、 乙方就本协议有关事项履行完所有依据其注册地法律、法规、乙方公司章程、鲁地金矿章程应当履行的全部程序并取得所有必需的决议、授权。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
9.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
9.2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交易。
9.3 天羽飞训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相关事项。
9.4 乙方履行有关本次重组的内部审批程序。
9.5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的批准 (如有)。
9.6 本次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果因协议约定的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本协议任一方不得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但协议双方仍将遵守各自关于本次收购中获取的对方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
3、 本次发行、本协议、免于要约收购及与之相关及附带的议案分别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上条件均不能被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豁免。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5.1 发行人、认购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5.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事项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3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5.4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本协议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
10.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10.2 乙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资产收购交易相关事项;
10.3 标的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资产收购交易,标的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放弃优先受让权;
10.4 本次资产收购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10.5 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批复;
10.6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10.7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0.8 本次资产收购交易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4.01 本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1.1 认购人取得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并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确认的关于认购资产的评估报告。
11.2 认购人作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须就本次交易取得下列批准:
11.2.1 其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认购人以认购资产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并签署本协议。
11.2.2 取得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11.3 发行人须取得涉及本次交易的下列批准:
11.3.1 取得深圳中航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的批准。
11.3.2 取得其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并签署本协议。
11.3.3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11.3.4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涉及本次交易的所有其他相关事项。
11.4 就本次交易而言,须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下列批准或核准:
11.4.1 有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认购资产出让、收购事项的批准;
11.4.2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包括有条件核准);
11.4.3 所有有关政府审批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7.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甲方内部有权机关通过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2) 乙方内部有权机关通过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3) 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如需)。
7.2 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3 如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乙方应甲方要求进行建设的,如最终本协议未生效,则建设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需对乙方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成本、遭受的所有 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下列各项条件均成就后,本协议自动生效:
1、 富达新材、麦格美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本次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决议,富达新材、麦格美原股东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2、 三棵树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甲方进行本次投资。
3、 不存在任何有权政府部门限制、制止、宣布无效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止或者寻求阻止本次交易完成的行为或程序。
4、 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富达新材、麦格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或业务总体上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即对富达新材、麦格美可能造成合计 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形。
5、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知悉可能使某项先决条件不能得以满足的事实或情形,应立即通知协议相对方。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本协议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 协议自始无效。
11.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1.2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交易。
11.3 甲方间接控股股东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China Digital Holdings Limited,香港股票代码:00861)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1.4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