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 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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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本案私有土地 59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88 人,經協議 後所有權人李榮華等 71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 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45 筆(其中含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面積 0.207167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77.94%。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農舍註記未解除套繪,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於期限內未表示同意,致未能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已取得 45 筆土地(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惟尚餘 14 筆土地全部或部分持分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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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 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本府於 109 年 6 月 1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案內共計 20 筆私有土地需取得、117 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 72 位土地所有權人已同意協議價購事宜,惟因本案土地產權細碎分割,多數同意價購為持分土地所有權人,故即使已有 72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仍有 14 筆土地(45 位所有權人)部分持分需以徵收方式取得。另未能達成協議價購之主要原因係涉及抵押權無法提前解除、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本次土地徵收市價過低或土地所有權人現居於國外,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無法返國辦 理土地過戶作業,亦無法提供授權書等。綜上,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捐贈意願及同意提供土地予本府先行使用,為工程之遂行,始辦理徵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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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案工程範圍內含 13 筆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86 人。歷次協議結果共計 68 人同意協議價購,其餘 18 名土地所有權人,則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未辦理塗銷,或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協議價購,致未能達成協議。總計同意價購之土地筆數有 13 筆 (全部價購 5 筆,部分價購 8 筆),面積 0.128664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86.86%。 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已取得 5 筆 土地,惟尚餘 8 筆土地部分持分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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