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協議價購 Clause in Contracts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 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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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徵收計畫書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共計11筆,土地所有權人14人,經協議結果,計有13人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10筆土地,面積1.023308公頃(占範圍內私有地面積99.12%)。剩餘1筆未能以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因所有權人已歿,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法院於103年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本案辦理協議價購期間均無提 出陳述意見,且該筆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未辦塗銷,並有查封登記,故未能達成協議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故無法採用;另本案係河川區經審核未符合本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所列得送出基地,故不適用容積移轉。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已取得10筆土地,惟尚餘1筆土地因前述原因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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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共計11筆,土地所有權人14人,經協議結果,計有13人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10筆土地,面積1.023308公頃(占範圍內私有地面積99.12%)。剩餘1筆未能以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因所有權人已歿,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法院於103 年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本案辦理協議價購期間均無提出陳述意見,且該筆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未辦塗銷,並有查封登記,故未能達成協議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故無法採用;另本案係河川區經審核未符合本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所列得送出基地,故不適用容積移轉。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已取得10筆土地,惟尚餘1筆土地因前述原因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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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徵收計畫書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本案工程範圍內共計 9 筆土地涉私有產權,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40 人。經協議結果,計有陳○○等 36名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9 筆(含 6筆私有地及 3 筆公私共有地,其中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筆私有地為部分價購,其餘 8 筆土地為全部價購),價購面積 0.017357 公頃(占私有地總持分面積 88.30%)。剩餘 1 筆未能以協議取得全部持分之土地,所有權人游○○、游○○、游○ ○○等 3 人土地持分因債務關係設有查封登記且價購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故無意願辦理塗銷;所有權人陳○○未能與本府達成協議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綜上所述,本案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另外,設定地上權或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故無法採用。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條規定,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惟尚餘 1 筆土地部分持分因前述原因協議價購 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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