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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样本条款

適當性. 倘本公司遊説向客戶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在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該金融產品必須合理適合客戶。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不得偏離本條。就本條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杆外匯合約。
適當性. 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 (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 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以達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之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適當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並以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經 72 年 6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台中市舊有市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劃設在案,業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業於 107 年 8 月 30 日及 108 年 3 月 15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適當性. 本計畫徵收用地之劃定是以既有道路線型兩側拓寬道路所需用地為優先,並在符合道路設計規範,配合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需求(15 公尺)及線型整體規劃改善至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箱涵(現況 15 公尺),儘量使用既成道路、公有土地及未登錄地範圍,減少私有地徵收,以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之餘將影響減至最小,且本計畫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區域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故本案具有適當性。
適當性.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計畫範圍未經過環境敏感地區。本案 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工程係為 61 年 1 月 1 日發布「擬定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道路用地,並經 100 年 2 月 11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油庫專用區及部份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且係屬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延伸道路,中興路與臺灣大道五段截角改善工程,在提升地區通行安全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需要下所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土地合理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適當性. 本計畫已經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考量都市周邊現況及發展、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環境改善等因素,勘選適當土地以開闢公園,本計畫係適當且合理。
適當性. 本案工程係規劃利用滯洪方式,改善鄰近地區淹水情形,經調查該地區僅本案用地範圍存有足夠滯洪面積之 埤塘可供利用,且因使用範圍多為既有水域面積,已是對民眾損失最小範圍,另本案工程完成後除達到滯洪之效果外,輔以公園綠美化,亦可改善鄰近居民之生活環境,對整體環境有正面之助益,故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適當性. 本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本案工程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已依前開要點第 3 點規定 特定目的區位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另本案工程雖使用既成道路(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惟並未改變現有之地面使用狀況,故有其適當性。
適當性. 本工程沿既有排水側新闢道路,考量周邊土地利用的完整性、行車安全及未來發展等,擇損害最少之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復經召開數次審查會議後始定線,已在符合公路設計規範之前提下,以損害最小之原則作規劃考量,並減少拆遷,俾使損失降到最低;交通建設完成後將能增益地區發展潛能,經衡量本計畫帶來之利益將大於所造成之損失,可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爰應具有適當性。開闢完成後,可分流工業區貨運車流,提升當地居民居住與出入安全,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及交通品質,有效落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
適當性. 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階段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 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改善下游淹水情形,減少東港鎮農作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