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估价原则 样本条款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的估价原则. 14.3.1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4.3.2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4.3.3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
变更的估价原则. 项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应按投标单价费用构成和相应费率进行组价;人工、材料、机械台时用量按照现行水利部预算定额和安徽省预算补充定额确定,上述定额不包含的,可参考其他行业相关定额确定;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时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中不包含的,依据造价信息确定。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合同条款第 16 条进行调整 (说明:如已约定了价格调整) 。 本款补充第 14.4.4 项:
变更的估价原则.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a、 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 投标报价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 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具体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浙水建﹝2019﹞4 号文件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 b、 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让利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 c、 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变更的估价原则. 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个日历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审核后确认,超过事件发生7个日历天的确认时限的签证内容甲方有权不予认可。签证资料实行一单一核算,建立签证资料台帐,在工程最终结算中支付。
变更的估价原则. (1) 本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即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包风险、包安全。 (2) 包干范围以外施工期间发生的修改变更部分(以设计修改变更文件和现场签证为准,同 时包括附属配套项目),竣工后根据竣工图纸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本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 3),套用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定额;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周边各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市场参考价。 需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按供应商投标报价时有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对应套算;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缺项者,应按供应商投标报价时考虑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清单指引套用定额消耗量进行编制缺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经财政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档次后按供应商投标报价时汇总表中考虑的各项计价规费及税金因素套算;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缺项且供应商投标报价时无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套用施工同期信息价后再乘以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比率计算出调整增减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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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公司用印) 代 表 人: (負責人用印) 職 稱: 電 話: 地 址: 乙 方:國立清華大學 (學校大印) 代 表 人:賀陳弘 (校長用印)

  •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 重大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 重要须知 1.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业务协议和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沙银行之间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办理本产品的存款人发售。 3. 在办理本存款产品前,请存款人确保完全明白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存款人的自身情况。存款人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存款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本存款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存款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5. 本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6.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7. 长沙银行有权依法对本说明书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