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样本条款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自愿以本协议所约定的理财本金金额购买本理财产品,保证理财本金是其自有或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且非来源于贷款、债券发行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同时将该资金用作理财合同下交易以及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获得必须的批准手续,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甲方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 甲方应保证其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资金。甲方按其购买的资金在本产品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配合乙方履行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3、 甲方应在代销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其收益返还。
4、 甲方授权代销银行,将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委托资金在理财产品扣划日扣划并进行汇集,同意代销银行于理财产品扣划日当日将甲方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乙方或代销银行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甲方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甲方同意代销银行冻结甲方指定账户内的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冻结期间,代销银行按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该利息不计入理财本金。认购资金自划转之日起至返回甲方账户期间不计付活期储蓄利息。
5、 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及在本协议中填写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
6、 甲方在代销银行网点购买乙方委托代销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在代销银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具体以本协议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为准;甲方在代销银行电子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时,本协议由甲方在系统提示界面执行确认后生效。
7、 如因甲方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指定账户中足额划转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无权收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收益,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投资本金,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乙方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甲方认购理财产品时的授权进行投资运作,乙方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从有利于甲方 利益角度出发,可对投资标的进行必要的置换、调配。
9、 甲方授权乙方或代销银行在支付日将依约定须支付的理财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中。因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理财交易卡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代销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入账,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理财产品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11、 鉴于市场风险、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产品成立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乙方有权通过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或代销银行营业网点公告的形式宣布该期产品募集不成功,无须另行通知甲方,且将投资本金返还甲方。
12、 甲方签订理财产品协议时,乙方仅获取客户授权的个人金融信息,同时乙方将严格保护客户相关金融信息,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和滥用。
13、 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甲方不得以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定担保,不得转让、赠予认(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15、 甲方应妥善保管有关银行卡、账号、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密码,凡使用电子渠道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代销银行规定及时向代销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6、 甲方通过代销银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进行的相关交易须遵守代销银行相关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约定条款。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宏达经编的义务
9.1.1 在标的资产过户至其名下后及时向深交所及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将新增股份登记至认购方名下;
9.1.2 在认购方的协助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取得深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准确地披露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相关信息;
9.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应由宏达经编履行的其他义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世纪大饭店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世纪大饭店对中源铝材的安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对其经营管理情况有知情权。中源铝材应如实向世纪大饭店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2) 建筑主体的大修;空调主机的大修、更新;消防主机的大修、更新;电梯主机(不包括食梯)的大修、更新;高低压配电设施核心部件的大修、更新由中源铝材提供书面方案,世纪大饭店书面审核通过后,费用由世纪大饭店承担 (可在租金内抵扣),未经世纪大饭店审核通过中源铝材自行实施或未通知世纪大饭店维修造成的损失由中源铝材承担。若世纪大饭店不同意维修造成主要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给中源铝材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中源铝材有权追偿。
(3) 世纪大饭店主要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责任和费用由中源铝材承担。
(4) 世纪大饭店在本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已签定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的租金由世纪大饭店收取。
(5) 2021 年 1 月起,世纪大饭店出租范围内的营业房交由中源铝材使用或出租,租金由中源铝材收取,中源铝材如需转租应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向世纪大饭店书面报备、征得世纪大饭店同意。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南方汇通的义务
(1) 向南车贵阳提供为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签署相关文件;
(2)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置出资产移交给南车贵阳,并与南车贵阳就置出资产签署交接确认文件,且办理置出资产相关变更手续;
(3) 配合南车贵阳办理置入资产转让及过户等变更事宜;
(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协议约定的由南方汇通履行的其他义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双马化工认可并承诺全面履行与赞宇科技在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订的 《盈利补偿协议》,向赞宇科技补偿 108,449,251.19 元。本《框架协议》签署后, 2018 年年度的业绩补偿款 108,449,251.19 元由双马化工委托中如建工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前全额支付给赞宇科技。逾期支付的,双马化工和中如建工除 应继续按本款约定向赞宇科技履行支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义务外,还应按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赞宇科技支付利息,逾期 7 天以上的,双马化工和中如建工应按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总额的 20%向赞宇科技支付违约金。该业绩补偿款须以银行转账完成支付,转账备注栏写明“按框架协议代双马化工支付 2018 年业绩补偿款”,且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债权、保证金冲抵。如由于赞宇科技的违约导致南通凯塔股权转让给科翔高新的变更登记无法完成的,赞宇科技退还上述款项,同时本条款失效。
2.2、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双马化工及其关联方对南通凯塔或杜库达享有的债权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计利息;赞宇科技及其关联方对双马化工及其关联方、南通凯塔或杜库达享有债权的利息根据已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执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双马化工及其关联方、南通凯塔、杜库达、赞宇科技及其关联方之间所有往来欠款的利息统一按照年化 5.0025%进行结算。如由于赞宇科技的违约导致南通凯塔股权转让给科翔高新的变更登记无法完成的,本条款失效。
2.3、 双马化工应配合赞宇科技将双马化工及其关联方、双马化工控制的其他公司与赞宇科技、杜库达、南通凯塔及赞宇科技的关联方、赞宇科技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借款、货款、垫付款、代偿款等款项进行核对,形成书面债权债务确认书作为本《框架协议》的附件。
2.4、 南通凯塔、双马化工(均含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对赞宇科技 (含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负有的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在 12 个月内还清。 具体方式为:每月20 日前偿还不少于人民币2000 万元本金及该本金相应的利息, 自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并完成南通凯塔股权变更登记后 30 日的次月开始履行。 逾期不超过 30 天的,按每天 0.03%计逾期利息;逾期超过 30 天的,按每天 0.05%计逾期利息,同时赞宇科技有权一次性收回所有剩余未偿还债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及该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为车辆购买保险。
2.2 丙方负责提供车辆租赁的预定信息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结算服务等用车服务。
2.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甲方或丙方可通过合理方式随时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2.4 乙方于租期内享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承担租期内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租赁车辆仅限乙方驾驶使用。如租期内租赁车辆驾驶人发生变更,乙方需要提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书,申请书中须注明拟变更驾驶人(以下称“新驾驶人”)的驾驶行程和时间。乙方与新驾驶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或线上点击确认)后,须将申请书及新驾驶人的有效身份证、驾驶证(乙方保证驾驶人具备驾驶租赁车辆的资质和能力)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新驾驶人方可使用租赁车辆。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乙方承诺对新驾驶人使用租赁车辆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5 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和过路过桥等费用。
2.6 乙方应依约、合理合法使用车辆,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财产安全。乙方应持有中国大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并按要求审验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2 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