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的访谈、重大合同函证以及对发行人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的访谈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上述重大合同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之关 联交易的合同;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以中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的上 述相关重大合同,该等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承诺,就上述重大合同的继续履行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
2. 就 发 行 人 与 Dolby Laboratories Licensing Corporation 及 Dolby International AB 签署的、以美国加州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上述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根据美国加州律师事务所 Xxxxx Xxxxxxxx Bisgaard & Smith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等合同适用美国加州法律及可适用的美国联邦法”,“未发现该等合同存在被任何有管辖权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情形;未发现合同中有任何影响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因素”4。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对于上述适用中国法的重大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或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是该等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及发行人的确认,就上述适用境外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该等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审阅前述合同的合同文本,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尚有部分合同签署主体为宏中有限,发行人系由宏中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宏中有限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故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之关联交易的合同;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以中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的上述相关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该等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该等重大合同的主体,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相关重大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的访谈、重大合同函证,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访谈,本所认为,发行人是重大合同的主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202 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履行的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上述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不能履约、违约等重大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是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上述重大合同中合同对方为中国境内企业的,相关合同均适用中国法。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适用中国法的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法律纠纷,该等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审阅前述合同的合同文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尚有部分合同主体为发行人之前身万凯有限。 发行人系由万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是万凯有限权利义务唯一的承继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万凯有限全部债权、债务;此外,在万凯有限股东为变更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中也已明确约定:原万凯有限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发行人承继,原万凯有限签署的合同项下未行使之权利和未履行之义务由发行人享有和承担。 本所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部分合同主体未变更为发行人,不影响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利义务状况,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之关联交易的合同;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以中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的上述相关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该等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该等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就发行人与 Qualcomm Global Trading Pte.Ltd 签署的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零配件采购协议》,根据 HOGE FENTON JONES & APPEL.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与高通采购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该《零配件采购协议》为公司和 Qualcomm Global Trading Pte.Ltd 创设了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
3. 就发行人或控股子公司与 Avnet Aisa Psia Pte Ltd、DB HiTek Co.,Ltd 签署的重大合同,根据《香港希荻微法律意见书》,就 Avnet Aisa Psia Pte Ltd 与香港希荻微之间的合同适用法律为香港法律,未发现有任何抵触香港法律条文;就香港希荻微与 DB HiTek Co.,Ltd 之间签订的集成电路芯片代工生产订单,根据香港法律,未发现该合同存在被任何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情形,也未发现合同中有任何影响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因素,该合同不存在产权负担(质押、按揭等)。”
4. 就香港希荻微与 Toppan Photomasks korea Ltd.、发行人及香港希荻微与 DB HiTek Co.,Ltd 签署的以韩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重大合同,根据《韩国联络办事处法律意见书》,“该等合同均经适当签署并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存在违反韩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1 We are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Qualcomm Supply Agreement creates legal, valid and binding obligations of the Company and QGT and is enforceable against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terms under applicable California Laws.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本身,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均不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