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终止 样本条款

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本合同解除或保险期间届满;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 (2) 主合同的投保人发生变更; (3) 其他条款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合同效力终止. 11.2.1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个人账户积累责任继续有效: (1) 本合同针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无论连续或非连续投保)达到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身保险金额。 (2) 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3)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时,我们将向您退还当期未满期净风险保费,本合同的个人账户积累责任继续有效,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2 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医疗保险责任与个人账户积累责任同时终止: (1) 解除本合同时。 (2) 被保险人身故时。 (3)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或继承人退还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 保险期间届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 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合同效力终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被解除;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 (3) 本合同列明的其他终止情形。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若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 任中不包含“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➓重大疾病的定义 10.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32(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33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34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瘤等;
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 我方保什么、保多久
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 被保险人年满 8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8零时; (2)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决定不再与您续保本主险合同或您未申请续保本主险合同; (3) 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