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
合格供应商.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按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
3.3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4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合格供应商. 3.1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
合格供应商. 3.1 供应商应当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具体为: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格供应商. 3.1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3.2 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投标。
3.3 供应商应当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具体为: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 本次招标如为代理商投标的,代理商应遵守下列要求: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5 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定如下: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6 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时应提供相关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备案。
合格供应商. 1)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 “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供应商应为响应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合法代理商,代理商应提供响应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正式授权;
3) 供应商应采用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单独关境地区)制造的产品参与响应;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合格供应商. 2.1 资质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 法律法规对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要求、规定。
2.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竞争性磋商项目同时报价;
2.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2.4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2.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7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格供应商. 3.1 资质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要求。
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
合格供应商. 3.1 详见“磋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