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样本条款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从事业务情况详见本收购报告书“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 截至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收购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情形。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收购人承诺如下: 1、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投资任何与众拓联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也未为其他公司经营与众拓联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众拓联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众拓联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众拓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众拓联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众拓联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众拓联和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未经营任何与东润环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1. 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进行与东润环能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投资,与东润环能不存在竞争或可能的竞争;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1) 本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东润环能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东润环能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会自行或协助他人/其他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东润环能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东润环能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 如东润环能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经营性机构将不与东润环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东润环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经营性机构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东润环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 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东润环能及东润环能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企业不会利用对东润环能的实际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东润环能及东润环能除本企业外的其他股东权益的经营活动; 4.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将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与公众公司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据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收购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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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又は制限される行為) 乙は、甲の書面による承諾を得ることなく、本物件の全部又は一部につき、賃借権を譲渡し、又は転貸してはならない。

  • 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 报价说明 本项目价格包括设备费及相关服务费。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独立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 または ⑵の規定による保険金の支払は、保険契約者、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と当会社があらかじめ意した場を除いては、日本国内において日本国通貨をもって行うものとします。 (注1) 請求完了日 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が前条⑵および⑶の規定による手続を完了した日をいいます。 (注2) 次の①から⑤までに掲げる日数

  • 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除持有浙江交工 2.4842%的股权外,汇众贰号无其他对外投资。

  •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5.4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5.5 投标文件(包括封面和目录)的每一页,从封面开始按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制页码。

  •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