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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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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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19.2 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20、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21.1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4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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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招标采购单位在《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磋商时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的授权代表 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亲自递交合规格的密封磋商响应文件,超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供应商须以密封包装形式当面现场递交,拒绝接受邮寄、电报或电话传真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响应文件密封包包含内容、报价信封密封包包含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文件密封完毕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详见“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对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的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同时递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6.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成交与否均不予退还。
7. 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投标/响应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及其他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8. 磋商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等其他主要内容,但不公布第一次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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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道路工程电力迁改
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18.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不含报价信封(首次))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18.2 报价信封(首次)应单独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18.3 响应文件密封封装标记: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供应商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包号 (如有)、响应文件名称、并注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8.4 如果因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误投、提前拆封或错放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响应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密封
19.1 供应商代表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采购人递交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应凭以下资料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
19.3 若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响应文件: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19.3.1 在磋商截止时间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响应文件的;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19.3.2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19.3.3 供应商代表未按要求签到的;
19.3.4 在磋商截止时,供应商授权代表未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响应文件的。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4 如响应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指定的地点,并由供应商全体见证密封,磋商前再从封标室解封、取出。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19.5 全体供应商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供应商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响应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19.6 采购人可按照第 7 款的规定修改磋商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履行。 迟交的响应文件 根据第 19 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交到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 17 款和第 18 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21.3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21.4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 16 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 15.7 款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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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4.1.1 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4.1.2 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应封装在信封中。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字样。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4.1.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网上投标,并将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密封送达指定开标地点。
4.2.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2.3 是否采用不见面开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只需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BTTF 格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完成。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逾期上传 的或者未上传到平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4.3.2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属于本须知 5.4.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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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4.1.1 供应商应通过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严格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有效响应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以政采云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4.1.2 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盘应封装在信封中。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字样。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4.1.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网上投标,并将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盘密封送达指定开标地点。
4.2.2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2.3 是否采用不见面开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只需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BTTF 格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上传完成。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平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4.3.2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属于本须知 5.4.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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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 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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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磋商响应有效期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不参与磋商。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 而放弃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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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同时递交可编辑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采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制作(报价清单用 Excel 制作),不允许采用类似 PDF 等不可编辑的电子文件格式。电子文档使用光盘或 U 盘作为储存介质。所有电子文档均不留密码,无病毒,不得进行压缩处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均不予退还。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受理迟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亦不受理未按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地址送达的响应文件。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根据本须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规定,采购人有权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而适当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6. 采购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见磋商公告)开始接收响应文件。
7. 供应商代表以密封包装当面递交,不接受邮递方式或第三方转交方式。
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本次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9.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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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九十 (9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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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18.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09时30分之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000-000-0000。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18.2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3年7月19日上午09时30至10时00分)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 号开标室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18.3 除询价通知书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8.4 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询价通知书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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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