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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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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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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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境内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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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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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获得基金托管费;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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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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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获得基金托管费;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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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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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3(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 4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2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1 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2(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3(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4(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5(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金资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7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负责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9(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11(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3(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4(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 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5(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6(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7(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18(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9(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22(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3( 2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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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本基金设置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保证本基金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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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契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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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负责基金认购、日常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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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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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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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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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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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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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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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系列基金/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本系列基金/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系列基金/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系列基金/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出具系列基金/基金业绩和系列基金/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负责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建立系列基金/基金的持有人名册; (18) 保存系列基金/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1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依据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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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获得基金托管费;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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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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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7)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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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年以上;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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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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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获得基金托管费;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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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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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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