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样本条款

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其中债券为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 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美元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10) 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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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