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的保管 样本条款

基金资产的保管. 11.1 受托人保管基金资产的责任 受托人应按照本契约的约定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并应保管或控制构成每只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以及以信托形式为相关投资基金的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及可登记资产,并且应按受托人认为就妥善保管而言属于适当的方式处理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就投资基金性质上无法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而言,受托人应以该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内对此类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11.2 委托保管人的权力 11.3 在保管人或名义持有人处存放投资的权力 11.3.1 受托人的任何高管或负责人员与受托人共同;或 11.3.2 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或 11.3.3 任何此类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及受托人;或 11.3.4 根据第11.2 款委托的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或 11.3.5 就所涉投资而言,任何经营获认可的中央存管或结算系统的公司;或 11.3.6 为满足任何存放保证金或证券的要求而将保证金或证券存入其中的任何经纪商、金融机构或其他人士(或者,在每种情况下,其名义持有人), 接收、保留基金资产中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和/或登记为基金资产中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的权利人。 11.4 受托人对代理人、名义持有人和保管人的责任 11.4.1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的方式选择、委任并持续监督其代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以持有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 (各称为“联络人”); 11.4.2 在每名联络人的任职期内,负责使其确信所聘用的联络人适格并有能力向伞基金或任何投资基金持续提供有关服务;并且 11.4.3 对任何联络人(不属于受托人的关联人士除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如同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其在第 11.4.1款和第 11.4.2 款中约定的义务,对于不属于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受托人对其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不承担责任。对于作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受托人仍应对其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如同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 11.5 证券存管或清算及结算系统及贷款人 (a)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与存放投资相关的中央存管或清算及结算系统;或 (b) 根据第 9.3 款为此类投资基金的利益进行借款,投资基金的任何资产转至其名下并进行以其名义进行登记的任何贷款人或其指定的名义持有人。
基金资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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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规定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